南通迄今最大的废酸倾倒案宣判 汇泉公司法人被判1年9个月

26.01.2016  13:08

  近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海门市汇泉化工贸易公司(下称“汇泉公司”)倾倒废酸污染新江海河一案作出判决,判处汇泉公司犯单位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处公司法人韩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判处公司员工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公司员工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至此,这起案发于2014年5月9日的环境污染案,历经公安和环保部门8个月的侦查、取证,于2014年12月24由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向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案情复杂曲折,既是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又是环保部公布的《新环保法》实施以来首批典型案例,港闸法院分别于2015年1月12日和2016年1月4日进行两次开庭审理,日前该废酸倾倒案终于尘埃落定。本文通过案情的回顾和分析希望引起相关产废单位和危废处置单位的重视,切勿重蹈覆辙。

  

   群众举报是第一信号公安环保联合捣毁废酸仓储点

  2014年4月下旬,南通市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时接到了一封举报信,举报人在信中揭发海门市汇泉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某利用卧式储罐,预设地下暗管和水下暗管,将废酸偷排至河道。该举报信引发两部门高度关注。

  根据这封举报信附有的照片,公安、环保执法人员首先在海门境内排查,没有任何收获,后扩大搜寻范围,终于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的新江海河河段发现了与照片一模一样的画面,地点为开发区竹行街道江东村十二组新河储存运场。

  外围侦查工作结束后,2014年5月9日,南通、海门警方会同南通市固废管理中心相关执法人员,对江东村的废酸存储窝点突击检查。执法人员根据下水道内暗管的走向和举报信中所描述的偷排点位置,找到了位于盐酸仓库西边的偷排点,现场查获3个卧罐、5个竖罐,罐体下私设的暗管如一张“蜘蛛网”密密麻麻地直接伸向新江海河,导致偷排点至入江口(长江)近3公里范围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

  执法人员用pH试纸对河水进行了测量,pH试纸呈现红色,初步确定所排放污染物具有强酸性,并对8个储罐内物质及暗管内的残留物逐一取样。经检测,上述物质的PH值均小于1,有腐蚀性,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