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跨区域重大环境污染案宣判 不法分子获严惩

10.08.2015  17:43

  南通横跨区域最广的环境污染案7月底一审宣判。对于这起广受关注的跨区域重大环境污染案的来龙去脉,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为了减少危险废物处理成本,南通市两家公司竟然先后将总计千余吨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有处理资质的个人进行简单填埋处理。案发后,仅处理被挖掘的179.23吨危险废物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288213元,另外还有被掩埋的854.32吨危险废物无法清理,严重污染环境。7月底,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涉案两家公司分别处以罚金100万元、150万元,对7名涉案个人分别以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6年不等。

   群众举报,揭开千吨危险物污染案

  2013年12月29日,通州区公安局接到群众110报警,称通州区西亭镇草庙村五十八组附近闻到恶臭味。负责出警的通州区西亭派出所民警在通州区通洋高速西亭路段找到了散发恶臭的物质,现场调查后发现可能存在环境污染,遂将相关情况反映至通州区环境保护局。

  通州区环境监察人员对现场散发恶臭的物质进行了取样检测,初步认定污染物为危险物质。通过对该地段废物的挖掘过磅发现,仅此地段的危险废物就达到33.32吨,远远超过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刑事犯罪标准。2014年2月21日通州区环保局正式将该案移交至通州区公安局作刑事案件处理。

  就在警方走访调查,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负责废物运输的司机徐某、陈某某也获悉了公安机关刑事调查的消息,两人于2014年2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2月28日,主要联络人夏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从几人的初步供述发现,从2012年7月开始,夏某某等人在不具备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已经先后10余次为如皋、海安的两家公司处理危险废物。由此,一起横跨南通多区域、涉及危险废物千余吨的环境污染大案揭开了序幕。

   “顺瓜摸藤”,揪出环境污染幕后黑手

  随着调查的深入,两家涉案公司也逐渐浮出水面。位于如皋的如皋市宏新医药原料有限公司系生产维生素B6粗品的化学药品原药制造企业,原料包括有毒的三氯氧磷、三乙胺、草酸、苯、甲苯等。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多种残渣存在有毒特性,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而位于海安的江苏天成保健品有限公司是生产动物药品、添加剂的化工制造企业,主要产品为脱氢醋酸钠等食品添加剂、氯羟吡啶等原料药、成品药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及其物化处理产生的污泥同样也属于危险废物的范畴。

  两家看似并无联系的企业,却在危险废物的处置上作出了近乎一致的选择。由于两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较大,本地具有处理资质的企业消化能力有限且费用较高。报价显示正规处置这些污染物的成本为每吨2000元~4000元。就这样,一位自称是位于启东的启东金阳光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夏某某进入了两家公司的视线。早在2009年,夏某某就先后找到两家公司负责单位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声称能够以低价帮忙处理危险废物。于是从2009年起,宏新公司的安全环保部经理郭某某与单位总经理程某某合谋后先后多次将宏新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以每吨48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夏某某处置。期间,夏某某从宏新公司获得非法所得1611500元。而天成公司化工生产部副经理孙某某与总经理魏某某则在2013年间合谋先后多次将天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以每吨1600元的价格交给自称系启东市瀛洲环保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月由启东金阳光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更名)业务员的夏某某非法转移和处置。被告人夏某某从被告单位天成公司获取非法所得1466256元,实得1235256元。

  而夏某某在获得两家公司交由其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后,又以支付每辆卡车3500元至5500元的价格转给徐某非法处置。徐某随即以支付运费、掩埋费的方式交给陈某某和武某、许某某、李某、冯某某、戴某某、朱某等(均另案处理),采取用卡车运输、倾倒掩埋等方式,多次在如皋市二案镇、通州区通洋高速、新坝等地任意处置危险废物,总量达到1147.64吨。

  随着调查深入,宏新公司的负责人郭某某、程某某先后于2014年3月4日、17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天成公司的负责人孙某某、魏某某先后于2014年6月11日、12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除夏某某、徐某投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余被告人均于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的或全部的罪行。

  通过对各犯罪嫌疑人的进一步审查还发现:宏新公司的郭某某于2012年年初与夏某某谈妥处置危险废物收取每吨100元的回扣,并于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间,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多次收受被告人夏某某给予的回扣共计289500元;天成公司的孙某某于2013年7月间,与夏某某谈妥处置危险废物收取每吨200元的回扣,并于2013年10月29日、12月30日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收受夏某某给予的回扣共计58000元。

   高压查处,齐心协力守卫碧水蓝天

  2014年9月1日,该案根据南通市关于环保案件异地管辖的有关规定,经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海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3月10日,海门市检察院又将上述两家被告单位和7名被告人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月16日、7月23日,该案先后两次在海门市人民法院第一大法庭公开开庭。被告人家属、当地群众、公安机关干警以及关心环保的人士近百人旁听了案件庭审。由于该案的特殊性及典型性,第一次庭审中,市公安局和环保局还共同组织了30余位产废大户与危险废物处置机构的代表参加了旁听,在法庭内接受了以案说法的教育。

  庭审中,各被告人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分别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等角度进行了辩护。被告人夏某某则提出,其倾倒的被告天成公司的固体废物已经过露天堆放6个多月、毒性已得到挥发并掺有其他杂物,不应认定为危险废物,而是一般废物。

  为此,环保部门在该案案发后曾专门委托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就被告单位天成公司交被告人夏某某非法倾倒的老厂区废水处理污泥是否为危险废物进行过鉴定,结论认为: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中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具有毒性的被告天成公司老厂区废水处理污泥经处理后仍属于危险废物,露天堆放不具有处理效果。因此,倾倒的污泥具有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据此,法院没有采纳被告人夏某某提出的前述辩护意见。

  今年7月23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宏新公司、天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150万元;判处郭某某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判处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孙某某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 吴银华  赵建峰 孔大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