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21名工人9万元工资 南通老板两迁厂址躲债

23.01.2015  11:14

  通州金沙人王某,于1998年开始经营废品回收,积累了一定资本,在当地算是个女强人。2011年3月,王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通灵桥村租赁厂房,投身家纺生产,并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为少缴税,王某请姜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实际仍由王某全权负责。她先后雇佣了孙某、邢某等20多名工人进行生产作业。

  由于前期经营欠下了一些债务,王某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并将本应发给工人的工资偿还所欠债务。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间,王某共欠工人工资9万余元。为逃避工人追讨,2013年1月,王某放弃手机号,并另选地址重新租赁了一处新厂房,更改了企业名称,另行雇佣了曹某等工人继续从事家纺加工。然而经营没多久,王某又故伎重演,再次搬迁企业。

  邢某等工人在催讨工资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向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王某获悉后,仍拒不支付。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将王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侦查,截至2014年6月,王某共拖欠21名工人工资合计91185.5元。

  2014年7月15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先后付清了上述工人的工资。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