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出首个环保行政拘留罚单

10.04.2015  17:59

  4月9日,如东县环镇派出所内,在办案民警对强昊金属铸件有限公司法人孙某宣读处罚决定后,孙某被带上警车送往拘留所。这是今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南通市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的第一案。

  今年3月9日至11日,如东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强昊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新建2吨/小时的冲天炉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就擅自开始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3月12日,如东县环保局对企业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冲天炉项目建设,并限期报告改正情况。然而两周后,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强昊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不但没有停止建设,还为2吨冲天炉安装了围栏和鼓风机。根据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4月9日如东县公安局正式出具行政拘留罚单,对企业法人孙某实施7日的行政拘留。

  新环保法实施之前,对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只能由环保部门进行经济处罚,但要经过听证、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并给予企业三个月的复议和诉讼时间,对法院判决后或过了三个月仍不执行的,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刘华军介绍,过去办一个案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不仅浪费了大量行政成本,受罚企业也不痛不痒。环保部门一组数据反映,从2014年南通市环保处罚件数和总罚金来看,平均处罚力度为5.7万元/起,违法成本较低。“新环保法实施后,公安可以直接带人,违法成本飞速攀升,震慑作用极大。”刘华军介绍,除“未批先建、拒不停止”情形适用行政拘留之外,新环保法还规定了其他三种情形: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郭亮 周斌如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