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资委推行监事会“四函”制度

07.08.2015  02:37

 

              南通市国资委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日常监督作用,不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促进国资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中实行专用函制度,具体分为意见函、提示函、警示函及纠正函。在监事会工作中实行专用函制度,是规范国有资产监管行为的积极探索,是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效措施。南通市国资委要求各出资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认真落实专用函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