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受贿案入选省高院公报
16.12.2014 18:21
本文来源: 江苏新闻网
12月16日,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该院刑二庭审理的《龚礼利用职权以收取劳务报酬的方式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案》,被2014年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第4期刊载,成为全省法院打击经济犯罪的典型裁判范例。
现年51岁的龚礼,省委党校研究生文化,案发前任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1996年初至2013年初,龚礼在担任南通市土地市场服务中心副主任、主任及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期间,利用负责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负责市政府安置房建设等职务便利,为南通新景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亿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22次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的人民币合计124万元。
2013年8月19日,龚礼主动到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退还了全部受贿赃款。另查明,龚礼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发现同监室在押人员突患脑溢血,立即向民警报告并参与救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法庭上,龚礼辩解,其中收受南通新景置业有限公司施某所送的100万元系劳务报酬,并非受贿款,应总数中予以剔除。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对请托人承诺给予的巨额好处费,双方约定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领取,因该“劳动报酬”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故应认定为受贿款项。根据龚礼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立功等情节,法院遂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礼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龚礼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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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2014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