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老板以开设赌场罪领刑三年

14.09.2017  17:32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江苏省南通市一游戏机房老板竟在自己的游戏机房里公开放置了18台赌博机供人赌博。

  9月1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杭某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张某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今年27岁的被告人杭某,南通市崇川区人,专科文化,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

  2016年11月,杭某租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天地华庭一处房产开设游戏机房,先后放置18台可正常开机的赌博机并以1元钱兑换2个游戏币供客人赌博。杭某邀约被告人张某一同经营,商定张某占有游戏机房10%股份,由张某、黄荆(系化名,已被行政处罚)共同管理游戏机房,二人对班负责收银上分,张某拿每月4000元固定工资。

  该赌博游戏机房开至2017年1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查获时,当场查扣19台用于赌博的游戏机、当日盈利1200元、账本、游戏币、电脑、电子秤及参赌人员钱某(已被行政处罚)。

  后经鉴定,当时处于开机状态的18台机器均具有赌博功能。查获当天,杭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缴纳了60000元违法所得。

  崇川区法院审理另查明,2017年1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查获时,当场查扣的由被告人杭某负责记录的账本,账本记载游戏机房共获利7万余元,公诉机关在扣除杭某、张某、黄荆自己赌博所产生的获利后,认定共获利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杭某、张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归案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被告人杭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杜开林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同时,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杭某、张某设置18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到人民币三万余元,属情节严重,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顾建兵 徐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