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14年10大网络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网购需谨慎

12.03.2015  17:52

  中新江苏网南京3月12日电 (江晓峻 田雯)12日上午,南京市工商局召开“3.15”新闻发布会,该局市场监管处发布了2014年10大网络维权典型案例,同时提醒消费者,网上购物或微信购物一定要谨慎小心。

  案例1:南京泰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擅自使用青奥特殊标志案

  【案情】南京泰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了微信号为qike 36524的齐客街公众号,消费者关注公众号后点击附近优惠,会出现:“1元玩转青奥主题套餐”“某咖啡店”“青奥专题”等链接。当事人为商业目的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青奥”标志,没有获得第二届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授权。该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提醒】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众多商家利用微信平台注册公众号,开展促销活动,这种新媒体节省了广告费用,将实惠带给消费者,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但是有的不法经营者利用这种自媒体平台搞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本案中的当事人利用青奥会举行之际,傍“青奥”的品牌,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推荐青奥主题套餐,欺骗消费者。因此,消费者在使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时一定要谨慎小心。

  案例2:立志美丽(南京)有限公司违反《商标法》案

  【案情】立志美丽(南京)有限公司在互联网网页上标注“‘宝宝金水’荣誉‘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属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提醒】2014年5月1日起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驰名商标并不是一种较高荣誉。驰名商标本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与产品质量、品牌美誉无关。现实中,驰名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既违反了商标法律制度,也侵害了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因此应当予以禁止。

  案例3:南京恋蝶化妆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南京恋蝶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上销售艾君生姜强韧洗发水,在宣传页面声称该洗发水具有生发增发密发功效。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生发育发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效,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批准文号。然而上述洗发水并未取得该批准文号,且不具有生发育发功效,只是普通的洗发水。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提醒】现在网络购物越来越流行,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到全国各地的物品,对消费者来说十分方便,但是要注意的是,由于网上销售的商品监管难度很大,所以出现的违法问题也十分多,如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洗发水只是普通的洗发水,却宣扬自己有生发的功效,欺骗不知情的消费者,获取不当利益。因此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时候要多加留心,涉及特殊功效的商品要向商家索看证明材料,出现消费纠纷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

  案例4:南京斯特尔自行车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自行车案

  【案情】该局接到杭州市工商局移送函及相关材料称南京斯特尔自行车有限公司在网络上销售的“雷格斯”牌自行车无前闸、无链罩、前反射器及侧反射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不能贪图便宜,仅比较商品价格。应详细了解经营者主体信息、商品详细参数、其他顾客反馈情况等。消费时应尽量在正规网站购物,并主动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

  案例5:南京富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案

  【案情】南京富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宣传其是江苏省唯一一家专业从事污水处理设备、新型低碳环保化粪池、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先进企业。公司研发出一代“富隆”玻璃钢化粪池,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多项国家专利(专利号:ZL2007 2 0041680.7,ZL2007 2 0041679.4)”。经查,当事人不能为其网站上述内容的真实性提供证明材料,其发布的信息已构成虚假宣传,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过程中不能轻信网络广告,特别是提防不法经营者为了提高公司知名度而在其网站上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

  案例6:南京安思特贸易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案

  【案情】该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南京安思特贸易有限公司在多个网站未经“南京启瑞物资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该公司名义向外发布信息,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行为。该局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提醒】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名称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企业、个人在经营、宣传过程中都不能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他的企业名称。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应仔细核对企业的电子营业执照、标识等主体资质,特别是核查其出具的发票和网站标注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必要时可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询。

  案例7:邵园销售假冒“卡西欧”手表案

  【案情】邵园在淘宝网上开设店名为“与时俱增时尚手表专卖”网店,销售“卡西欧550型”、 “卡西欧524型”手表177笔,经签定,该批“卡西欧”手表为假冒产品,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列》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提醒】如今随着网络交易的普及,涉及网上假冒伪劣商品的投诉越来越多。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网上购物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一方面不要贪图小便宜,冒牌商品往往价格低廉,特别是假冒的知名商品与正品之间价格相差巨大,产品质量无法保证,个人购物之前最好事先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要学会主动维权,一旦不慎在网上买到假货,不要“吃闷亏”,应及时向网络平台商、工商部门反映举报,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

  案例8:江苏南武肝病研究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江苏南武肝病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了宣传需要,在其网站宣称其是国家级公立医院,是国家级重点肝病诊疗基地,是国家直属公立部队医院,同时宣传武警南京医院(又称江苏南武肝病研究院) 是一所集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国家直属公立部队医院,全军特殊津贴专家常年坐诊,并在网页上使用武警战士形象。并宣称成功治愈众多肝病患者。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内容为虚假宣传。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提醒】该局多次发现企业为提高企业形象,故意夸大生产、销售、医疗、雇员等规模。企业在网络广告宣传中应加强自律,杜绝虚假宣传。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也应注意甄别,切勿盲目相信商家广告。特别是一些疑难杂症,应尽量到正规医院就诊。

  案例9:陈锦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陈锦在香港登记成立“香港锦华兔宝宝装饰新材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在宣传册和网站上宣称该公司系一家专业生产销售枪钉的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拥有员工180多名和二百多家合作单位的企业。经查,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上述内容均为虚假宣传。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提醒】一些不法商家为了提高知名度,在境外虚假注册,打着境外知名公司的幌子欺骗消费者,因此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理性消费,在消费过程中,不能仅看企业单方面的宣传,一定要通过多种途径全面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必要的话可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询。

  案例10:南京耀翔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南京耀翔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其宣传网页上宣称其“荣获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虚假宣传。经查,该企业未获得相关称号。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提醒】在网上巡查中,该局多次发现企业为增加影响力,擅自使用未经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夸大其公司规模、注册资本等信息。企业在网络广告宣传中应加强自律,杜绝虚假宣传。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也应注意甄别,切勿盲目相信商家广告。(完)

编辑: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