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调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23.02.2016 08:46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晨报讯(记者周晶黄欢)南京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南京对江南六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21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074元。
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财产、车辆及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相关规定执行。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施行。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辖区实际调整相应的条件标准,并报南京市政府备案。
编辑: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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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201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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