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发帖人被诉侵权 法院判决该行为合法合规

25.09.2015  21:04

  交汇点讯 9月25日,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有了新进展。“虐童案”中男童施某某及亲生父母状告发帖人侵权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此举不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原告诉称,被告徐某某分别于2015年4月3日21时15分、22时40分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如下内容:“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近日,班主任发现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寻求网络帮助。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希望这个孩子通过我们的帮助可以脱离现在的困境。”并配照片九张。此举引起社会公众及媒体的持续关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隐私权、名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共计2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称其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无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施某某系未成年人,在人身受到严重伤害情况下,将其受伤害的照片发布以寻求社会的帮助,且对施某某的脸部做了“马赛克”处理,并非出于营利为目的。其二、施某某养子身份信息,在其被收养后信息就依法进入公知领域。其三、微博反映的内容,仅是对事件的陈述,后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已经确认全部属实,且其养母已向社会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桂某某系原告施某某亲生父母。2013年6月3日,经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后,施某某由李某某夫妇收养。2015年4月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某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期间。2015年4月5日,施某某由政府相关部门交由生父母张某某、桂某某临时监护。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物证检验报告书,意见为:施某某的养父母办理收养关系时提交的《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上加盖的两枚印章与真实印章不一致。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称施某某所受伤是其所致。

  法院认为,被告徐某某在原告施某某受伤害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依法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判决驳回。

  交汇点记者 顾敏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