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中案宣判 男童父母告发帖人被驳回
据新华社钟欣报道 江苏南京“虐童案”涉案男童及其亲生父母状告微博发帖人徐先生一事,上月由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立案,由此引发“案中案”。昨天,这起“案中案”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宣判:发帖人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不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原告诉称:被告徐某某分别于4月3日21时15分、22时40分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如下内容:“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近日,班主任发现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寻求网络帮助。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希望这个孩子通过我们的帮助可以脱离现在的困境。”并配照片9张。此举引起社会公众及媒体的持续关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共计2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称其侵权无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施某某系未成年人,在人身受到严重伤害情况下,将其受伤害的照片发布以寻求社会的帮助,且对其脸部做了“马赛克”处理,并非出于营利为目的。其二,施某某养子身份信息,在其被收养后就依法进入公知领域。其三,微博反映的内容,仅是对事件的陈述,后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已经确认全部属实,且其养母已向社会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桂某某系原告施某某亲生父母。2013年6月3日,经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后,施某某由李某某夫妇收养。2015年4月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某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期间。2015年4月5日,施某某由政府相关部门交由生父母张某某、桂某某临时监护。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物证检验报告书,意见为:施某某的养父母办理收养关系时提交的《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上加盖的两枚印章与真实印章不一致。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称施某某所受伤是其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