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法全面保护明城墙 今后将严控游客承载量
中新江苏网南京1月16日电 (杨颜慈)迁移影响安全或遮挡明城墙的树木、设立城墙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按照游客承载标准严控游客数量……16日,《南京城墙保护条例》获得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南京城墙(城门)、护城河、城墙遗迹以及和遗址自此全部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筹规划。
2006年和2012年,南京城墙两次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重大申遗项目,去年7月,南京又被确定为“中国明清城墙”申遗项目牵头城市。然而,这座我国现存城墙中保存最完整的古都城墙,却因分散多头管理、保护利用率低、缺乏全局规划等长期陷入保护管理误区。
据南京市城垣研究专家杨国庆统计发现,短短5年南京复建和新建了8座城门,并未考虑到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和文物原真性。南京市文史专家薛冰也认为,将早年拆毁的明城墙任意地重新修筑,反而是弄巧成拙,背离保护原则,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明城墙申遗进程。
明城墙申遗,不仅需要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之间找到平衡点,更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建设。南京大学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所所长、“中国明清城墙”申遗文本编纂负责人贺云翱认为,《条例》的出台,是助推明城墙申遗的有力法律保障。
“申遗文物仅依靠国家总体性的保护法律是不够的,更需要地方立法在细节上予以保障,应当设有针对世界遗产的具体保护规定。”贺云翱说。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墙在保护方式、保护途径、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法律上规范、调整和强化对南京市城墙的保护与利用,提升企业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城市地位,修订《办法》,并将《办法》升级为条例十分重要。”
《条例》明确了明城墙的管理主体,即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墙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城墙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同时规定,保护明城墙不仅要保护城墙本体,还要保护整体历史风貌,对城墙周边建设活动作出限制。例如,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明城墙的高度,不得在规定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并逐步拆除不符合要求的现有建筑物。
此外,《条例》还规定,城墙修缮等保护性施工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保持原有位置和形制。为保证城墙开放的安全,对城墙游客承载量进行控制管理,并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城墙占为私用或者专用等。
为体现和发挥城墙文化和经济的双重价值,按照永续利用、传承后世的要求,《条例》提出了挖掘和合理利用城墙历史文化资源,统筹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应组织编制城墙合理利用方法,积极打造明城墙风光带。
“过去我们只强调对文物本体进行保护,此次拓展到周边环境的综合开发整治。此外,除了政府和专业人士的力量,社会保护同样十分重要,在本次条例中也有所体现。让文化遗产活起来,在保护与利用中找到平衡,这体现了新时期对于文物保护,特别是申遗的新要求。”贺云翱如是说。(完)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