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涉贪人员看守所突然病亡 87.8万赃款被没收

20.03.2015  16:05

  人死了,涉嫌受贿来的违法所得该如何处理?昨日下午,南京首例没收违法所得案在南京中院宣判。南京中院裁定:涉嫌受贿的江宁科学园一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主任李某生前被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7.8万元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予以没收。

  1970年出生的李某是南京人,原系江宁科学园发展有限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2014年1月16日,李某因病突发在江宁看守所中死亡。李某死后,南京市检察院向南京中院提出没收李某受贿违法所得的申请。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申请中称,2012年至2013年,李某在担任南京江宁科学园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工程招标、预决算及合同签订等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苏果购物卡、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0.79万元。案发后,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先行追缴并扣押财产90.79万元,其中:李某妻子蒋某代为退缴12.3万元;李某对外借款50万元;李某集资款28.49万元。随后在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扣押了李某涉案赃物50年茅台酒一瓶后,从蒋某代为退缴的12.3万元中发还给蒋某茅台酒对价2.99万元。

  南京检方认为,李某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1月16日死亡,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违法所得共计90.79万元。李某家庭财产至少为240万元,有可供没收的财产,应当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李某的妻子蒋某认为,她对丈夫李某的受贿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检察机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赃款去向,丈夫受贿所得茅台酒已经扣押在案,所得购物卡已被丈夫消费,无证据证实扣押在案的钱款系丈夫违法所得。蒋某表示,丈夫去世后,她作为李某的妻子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利,请求法院驳回检察机关的申请。

  南京中院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犯罪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87.8万元、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依法应予没收。申请机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李某受贿违法所得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关于李某妻子蒋某提出的“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赃款去向,无证据证实扣押在案的钱款系违法所得,蒋某作为李某的妻子依法享有财产权利”的意见,法院认为,案发后,李某书面委托所在单位代其退缴案款,亦应视为李某对退缴款项系违法所得性质的认可。李某死亡后,其妻子蒋某又主张所缴纳款项并非李某违法所得,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无合理解释且无证据予以证明。

  王祖曈 记者 冒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