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检两长共办贩卖运输毒品案受关注

17.07.2017  09:07

  7月12日上午,由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戴益春、黄小荣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在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南京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范群、公诉一处员额检察官罗琦作为该案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南京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道才担任审判长。

  被告人戴益春、黄小荣,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受理后,范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戴益春、黄小荣,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今年4月28日,南京市检察院依法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戴益春、黄小荣经商议,由黄小荣携款至广东省高州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黄小荣将所购毒品通过快递寄至本市。同年10月14日,二被告人在快递点提取快递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在该包裹内查获6袋白色透明晶体,经鉴定,净重共计351.5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同时在戴益春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23克。

  庭审中,被告人黄小荣当庭翻供,辩称运输毒品系其一人行为,戴并不知情、未参与。戴益春则从侦查开始,就矢口否认贩卖、运输毒品事实,在庭上故伎重演,辩解不知道包裹内装有毒品,也不知道该毒品从何而来。针对第二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突发情况,范群及时调整讯问思路,保证了讯问有序进行;在示证过程中,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向法庭出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通话信息摘录、人身搜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明戴益春的辩解是虚假的,其不仅明知黄小荣购买、邮寄毒品,而且与黄小荣事前合谋、事中商量、事后一起领取邮件。

  在法庭辩论阶段,范群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社会危害性、量刑情节发表了公诉意见,针对被告人提出的无罪辩解、辩护人提出的罪名认定、犯罪形态、量刑情节等辩护意见,公诉人与辩护律师进行了多轮激烈辩论。

  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后,对本案作出当庭宣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戴益春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黄小荣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