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师大学者:南京法庭对谷寿夫审判的公正性无可争辩

16.11.2014  01:40

        中国江苏网11月15日讯(记者 王逸男)谷寿夫,乙级战犯,曾经参与制造南京大屠杀的侵华日军指挥官,战后经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判处死刑,于1947年4月26日执行枪决。多年来,日本右翼、旧军人团体以及战犯遗属,对于谷寿夫审判的公正性提出各种质疑。不过,南京师范大学抗战研究中心副教授严海建的最新研究,从法理和事实两方面,确定中国法庭对谷寿夫审判的公正性无可争辩,战犯本人及右翼团体的言论纯属狡辩。

        1937年,在那段黑暗的时期,日本华中派遣军进攻南京,谷寿夫第六师团,从光华门、雨花台、中华门率先攻入城内,与其他侵华日军各部开始了举世震惊、惨绝人寰的大屠杀。期间,谷寿夫纵兵实施屠杀、强奸、抢劫、破坏财产等种种暴行。

        战后,作为南京大屠杀案的要犯,应中国政府要求,谷寿夫于1946年2月作为战犯被盟军总部逮捕,并移交中国。经过审判,法庭以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判处死刑。1947年4月26日,谷寿夫被枪毙于南京雨花台。多年来关于对谷寿夫审判的公正性引起许多争议,特别是日本右翼及旧军人团体多认为对谷寿夫的判决实属"冤枉"。

      近年来,南京师范大学抗战研究中心副教授严海建利用新出版史料,对南京屠杀责任人之一谷寿夫的审判做了细致的考辨。严海建通过研究认为,南京军事法庭以谷寿夫作为南京大屠杀案的重要案犯,并非是在无法引渡更多相关责任人到华受审的情况下为结案而以谷寿夫作为替罪的罪魁。法庭对于谷寿夫战争责任的认定建立在对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暴行事实全面调查的基础之上,对谷寿夫罪责判决的同时也明确了其他相关战犯的共同责任,可见法庭的理性和客观。

    严海建坦言,限于当时的条件,审判所需的相关证据的调查工作存在一定的缺失,加之在战争暴行的发生地审判,被告确实处于一定的弱势地位,但从整体来看,并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国民政府对战犯谷寿夫的审判,是在毫无争议的法理基础上,依据法定的程序,在充分的证据条件下认定其战争责任的。从法庭审判过程来看,法庭对于谷寿夫战争责任的认定是依据事实和法理的,而不是一味地偏向检方,且被告及辩护律师的合理意见得到了法庭重视和采纳,由此可见审判的公正性。

      此外,由于战后未能引渡更多的南京大屠杀暴行责任人到华接受审判,加上谷寿夫并未完全否认日军暴行,只是申辩第六师团不存在暴行,其申辩论点在日本国内引起部分同情,从而影响了日本国内对南京审判公正性的认识。不过,严海建通过比对日军的军方文件、日军第六师团的官兵日记及回忆等日方文献,证明法庭对谷寿夫的判决并无不当,其所做申诉基本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狡辩。

      严海建认为,对于谷寿夫战争责任的检证,实际上涉及到史料和史观两个层面的问题,史料的层面,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过程中,受各种现实因素限制,没有很好的利用侵华日军原始的公私文献,实际上,单从日军一方的公私文献就足以证明侵华日军战时暴行的存在。从史观层面来看,虽然日军侵华时期的原始文献留存下来的十分有限,但已发现的史料其实足以说明问题,日本右翼对于这类史料或视而不见,或故作曲解,实际上是在史观层面先有预设,先存否认南京大屠杀暴行之观念,再寻找可以支持自身观点的资料,这也是谷寿夫申辩材料何以会得到日本右翼援引的重要原因。

      据了解,严海建副教授关于中国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审判的研究,将在明年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正式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