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未检工作实现帮教力量社会化心理疏导专业化办案制度规范化
建立管护基地,培训心理咨询人才,规范办案程序……2014年,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帮教力量社会化、心理疏导专业化、办案制度规范化的“三化”建设为重点,少捕少诉多帮教,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帮助走上歧路的未成年人校正人生方向。
7个管护教育基地形成帮教合力
17岁的苟某2014年5月来南京找工作时,因身上的钱已用光,遂伙同同来的两名同学到南京市栖霞区一商店以假装购物的方式行窃。因被店主发现,苟某当场被抓住,同伙外逃。
栖霞区检察院未检科受理案件后,联系了苟某家人,其父母因身体不好且家中经济困难,称对苟某已经无力监管。
对此,该院没有简单一捕了之,而是及时为苟某指定合适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并为苟某争取到专项资金作为其取保候审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未检科将其送入该院设在南京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外来未成年人管护基地实行教育管护。以该院未检办负责人关新苗名字命名的“新苗工作室”成员,定期到管护基地关心苟某的生活,管护中心社工对苟某进行手工技能、计算机技能培训。后苟某被判处管制三个月。在解除管制后,管护基地志愿者为他联系到了一份厨师工作。
面对占比高达40%的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南京市两级院广泛利用社会资源,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管护教育基地,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管护帮教。目前,南京市检察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共建立管护教育基地7个。
19份规定规范未检工作
刘某是一名在校高三学生,喜欢与同学攀比,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前后两次实施抢夺财物行为,涉案金额为4500多元。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人发现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遂及时督促公安机关对刘某进行调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等,承办人认为刘某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悔罪表现,遂根据《南京市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罪名标准(试行)》,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据介绍,该《标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中常见的盗窃、抢劫、聚众斗殴等八个罪名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为全市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开展,提供规范性依据。
为规范修改后刑诉法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职能,南京市未检部门牵头或单独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共19份。其中市院出台《南京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心理干预工作办法(试行)》等3份规定,基层院制定各类规范性工作文件16份。
27名心理干预人员组成人才库
犯罪嫌疑人王某作案时刚满16周岁,曾多次盗窃。2014年5月,在又一次作案后落网,被公安机关提请批捕。
审查逮捕期间,案件承办人走访得知,王某的父亲是聋哑人,母亲智力低下,还有一个两岁半的妹妹,一家人主要依靠母亲每月的微薄收入维持生计,家庭缺乏足够的监管能力。未检部门邀请心理咨询师多次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在辅导过程中,王某逐渐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表示一定要痛改前非。最终承办人对他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在南京市检察机关,利用心理干预来帮助未成年人克服心理障碍,已经成为未检办案中的常态。2014年,南京市检察院未检办举办了10次心理咨询师(二级)知识技能培训,并组织参训人员参加全国心理咨询师二级资质考试。同时,通过与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卫生学校等多个高校合作,招募志愿者和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组成了拥有27人的全市心理干预人才库,为帮教未成年人提供更专业化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