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期间 南京明城墙内不再新建三级综合医院
南京首次以明城墙为界,明确医疗资源空间管制要求,明城墙以内不再新建三级综合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将在南部新城进行异地扩建;江北新区将重点推进南京国际健康服务社区建设;“十三五”期间,全市可新增医疗机构床位数10644张,到2020年,南京分级诊疗就医格局全面建成,基层医疗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达到65%以上……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今天下午公布了《南京市“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简称规划)。
南京目前优质医疗资源服务压力大,配置不够均衡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南京承担了大量对省内其他城市及周边省市的医疗服务任务,据2013—2015年数据统计,鼓楼医院、儿童医院出院病人中非本地病人占比分别达50%、60%,优质医疗资源服务压力进一步加大。
医疗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均衡也是南京目前面对的一大问题,从结构层次上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仅占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数的8.35%,90%的床位资源集中在二、三级医院;而从区域分布上看,全市床位过度密集分布于明城墙以内,新五区常住人口占全市总常住人口的45.22%,但医疗机构床位数仅占全市总床位数的28.86%,新五区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仅为3.96张,远低于6.2张的全市平均水平。
此外,部分专科医疗资源明显不足,“十二五”期末,全市常住人口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88.1万人、占比10.7%,而服务老年人群的康复、护理等医疗机构发展相对滞后,不能适应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需求。全市登记在册精神病人22800人,虽然精神病急病收治床位数达到标准,但持续康复、照料的机构十分缺乏,导致精神病人急病床位被长期占用,儿童精神病床位和医生更是严重缺乏。同时,妇产、儿童健康服务资源更显不足,针对心脑血管病、肿瘤、呼吸系统疾病的预防、保健、康复资源紧缺。
南京以明城墙为界,明确医疗资源空间管制要求
记者注意到,规划首次明确了医疗资源空间管制要求,将南京全市分为控制发展区和鼓励发展区并确定:明城墙以内空间为控制发展区,明城墙以外空间为鼓励发展区。控制发展区内,对现有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鼓励发展区内,,积极鼓励引导新增资源向该地区倾斜。
根据规划,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增医疗机构指标原则上为社会力量举办,同一空间医疗机构总量指标有限的情况下,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优先安排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入;出现多个类别医疗机构同时申请设置审批时,优先安排“精神、儿童、妇幼、护理、康复”等需求迫切的专科和中医类别的医疗机构。此外,鼓励“新五区”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提档升级,江北新区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在规划框架内,可根据江北新区整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重点推进南京国际健康服务社区建设。
“十三五”期间全市可新增医疗机构床位数10644张
规划还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资源的设置都进行了量化,到2020年底,按照全市常住人口950万、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6.5张测算,“十三五”期间全市可新增医疗机构床位数10644张。其中: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共新增床位数不超过4100张,新五区共新增床位数不超过6544张。到2020年,全市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分别达到2.85人和5人,“十三五”期末全市医师需求总量为27075人,护士需求总量为47500人。
南京将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增加床位,二级公立医院可在不超过其医疗机构级别基本标准床位数上限的前提下增加床位,规划中按照三级医院建设的二级医院可申请增加床位,但床位总数不得超过1500张。到2020年,全市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保持在90%以上;公立二、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控制在8天以内。分级诊疗就医格局全面建成。基层医疗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达到65%以上;新五区区域内就诊率不低于90%。
南京市中医院将异地扩建,新址位于南部新城
在具体指标上,规划也有明确要求,其中,三级综合医院:新增指标为控制发展区内不再新设,鼓励发展区内新增4—5家,优先在江北新区、麒麟科创园等区域内设置;存量指标为浦口新城医疗中心(南京国际健康服务社区)新建三级综合医院1家;提档升级指标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区医院可申请升级为三级综合医院。
在中医医院的建设方面,新增指标为控制发展区内不再新设,鼓励发展区内新增三级中医院1家;存量指标为南京市中医院异地扩建,新址位于南部新城;提档升级指标为新五区中医院可允许2—3家申请升级为三级中医医院。
其他医疗机构具体为:新增指标为控制发展区内不再新设,鼓励发展区内可增设不超过8家,优先考虑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康复医院、肿瘤医院及中医类别的专科医院,各专科医疗机构每个类别原则上只设置1家。
此外,每个街道或3—5万服务人口设立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建制镇重点建设1所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的区域,城区按0.5—1.5万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涉农区按行政村或2000—3000人口设立1所村卫生室。新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省标准化建设规范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