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立法规定 父母应多陪3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人民网南京9月10日 您对目前我市未成年人保护的现状如何评价?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您认为最迫切需要加强哪方面工作?……日前,广受南京市民关注的《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正式进入问卷调查阶段。
据南京市人大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开展的网络调查,将持续到9月29日,希望在此期间可以征求到更多、更广泛、更有价值的意见与建议,以便于修改和完善《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使其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发挥更大作用。10月下旬,南京市将对《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据了解,《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于今年8月下旬,经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一次审议通过,在此之前,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了多场座谈会,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在已公布的《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中,记者发现,很多家长关心的琐事,草案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比如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阶段的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正确实施教育。父母应当多陪伴三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孩子小时候,就是应该多和父母在一起。”采访中,不少市民在获知有此提议后,纷纷拍手称赞,但对于规定中如何界定“多陪伴”这一条文也产生了不少疑虑,“怎么才算是陪伴的多呢?又应该怎么陪孩子呢?”
南京市民周女士的宝宝刚满一周岁,现在她每天只能利用午休时间,从单位赶回家给宝宝喂一次母乳,而在工作期间,她也是思子心切,甚至有些心不在焉,但公司并不允许其以“回家陪孩子”为理由请假,“难道说立法之后,我就可以跟公司合法请假,常回家陪孩子了吗?”周女士表示,希望此次立法在很多规定上细化,不要含糊不清。
此次《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务时,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暴力侵害方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伤害;不得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等。
近年来,南京市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频发,从2013年“江宁饿死女童案到2015年“养母虐童案”……几乎每一起案件背后,都难掩目前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薄弱和无奈。每年南京市“两会”上,都会有代表和委员们提交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议案提案。不少业内人士对此次《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的二次审议通过十分看好,认为其“顺应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