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出台新拆迁办法:不满补偿户过半 须开听证会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即日起至9月2日再次对《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新版拆迁办法明确规定: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听证会;房屋征收涉及千户以上,征收决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原学校或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市民可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5室),联系电话:68786935。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一碰上拆迁,不少人就开始动各种脑筋,以后这种情况可能会得不偿失,办法明确:征收范围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二)房屋所有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赠与的;(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四)法律、法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其他情形。同时,被征收人的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予补偿。
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要开听证会
办法要求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如果拆迁户觉得补偿标准低了,该如何合理维权?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千户以上须市政府开会决定
一份完整的征收补偿方案必须包括哪些内容?根据办法,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房屋基本情况、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助奖励标准与方式、用于补偿的资金和房源、签约、奖励的期限。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五日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征收补偿方案;(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五)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重新购房,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税
办法提出,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按照规定购买征收安置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为了鼓励搬迁,凡是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如果市民把自己建的或买的房子与被征收房调换产权,那么征收人应当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并按时结清差价。仅有一处房屋所有权证且评估价格低于补偿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补偿。
拿到补偿款后,如果你想重新购买房屋或者土地,办法也规定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缴契税。
征收范围内的学生可在原学校或现居住地学校就读
如果拆迁户遭遇拆迁的不是住房而是商铺怎么办?办法也明确了对停产停业损失的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关于拆迁户的孩子上学问题,也是有章可循,办法明确:在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暴力拆迁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规定,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薪、停职、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