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为器官捐赠人设纪念场所 定期组织悼念活动

30.05.2015  10:35

龙虎网讯 《南京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昨天出台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是我市首次为遗体和器官捐赠立法。

根据《条例》草案,遗体和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遗体和器官捐献牟取利益。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和器官。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自然人身故后,其近亲属有捐赠意愿的,也可办理遗体捐献登记。

条例》草案首次对遗体和器官捐赠所涉及的部门权责进行了明确,其中,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遗体和器官捐献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区红十字会则负责宣传动员、捐献登记、捐献见证、捐献颁证、缅怀纪念等日常工作。市红十字会还要负责确认遗体接收单位。

遗体捐献人在办理捐赠登记前就需选好捐献执行人,执行人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社区居民(村)委员会,也可以是养老机构或者其他由捐献人指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器官捐献实行捐献协调员制度。器官捐献协调员由市红十字会在红十字组织和医疗机构中选定并向社会公布,他们负责器官捐献的宣传咨询、信息报送,确认捐献意愿,见证捐献过程,参与缅怀纪念等工作。

为感谢遗体和器官捐赠者的无私奉献精神,鼓励更多人捐赠遗体和器官,《条例》还规定,市红十字会应当为捐献人统一设立纪念场所,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此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减免捐献人的殡葬基本服务费。若捐献人的近亲属因病情救治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若捐赠人家庭经济困难,市红十字会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人道主义救助基金,对其进行救助。(记者 王茸)

来源: 南京日报   编辑: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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