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带薪休假维权 九成是“秋后算账”

14.08.2015  18:34

  近期,多地先后出台职工带薪休假的实施细则,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引发社会热议。记者昨从巿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了解到,在近期的劳动保障投诉中,关于带薪休假的占到三分之一。其中,约九成职工都是辞职后再与用人单位“秋后算账”。

  42岁的程先生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营销总监,月平均工资1.5万元,工龄已满20年。今年8月,他离职后投诉了老东家。原来,在去年一年里,他一天年假也没休,因此要求公司按照他未休假天数支付工资报酬。

  根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果工作确实很忙,职工无法休年假,经单位同意,可以在第二年上半年休假。但若在下一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因此程先生可以获得200%的工资报酬,最终他的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应为:1.5万元(月工资)/21.75(月计薪天数)×15(天)×2,他总共能拿到两万多元。

  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来说,工龄究竟是多少年也很重要。以程先生为例,他本人认为自己应该有20年的工龄,享受15天的年假。而公司只认定15年的工龄,只能享受10天年假。原来程先生曾经在一家外地公司工作了5年,而这5年的工作经历,现在的这家公司不愿意承认。最终,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辗转核实后,确认了他在外地5年的工作经历,他的工龄确定为20年。

  有的企业尽管支付了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但数额却大幅缩水。陈先生是一家软件外包民营企业的职工,今年6月,他跳槽后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他的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奖金为6000元,但单位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只按月基本工资计算。“在计算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时,一些单位会依据职工的基本工资或是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实际上这是错误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审理科科长金浩告诉记者,工资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但加班工资不计算在内。“应该是计算该职工在这个单位往前推一年的月平均工资,陈先生是今年6月份跳槽的,那就要从今年6月往前推一年到去年6月,这12个月期间,他的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年休假工资报酬就应按这一标准发。

  “别看职工平时忍气吞声,一旦离开企业往往就会算总账。不少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来我们这里投诉的事项很多,如社保待遇、加班费、高温津贴等,年休假自然也是少不了的。”金浩提醒有关单位,应切实保障职工的休假权利,实在不能休的应及时支付相应报酬。作为职工,平时应注意收集有关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工作文件、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以便日后作为维权的证据。

  延伸阅读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