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二审通过
12月30日下午,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实施。《条例》提出拟创制网格化管理、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举报、大数据赋能社会治理等10个特色制度,推进南京社会治理法治化。
以法治方式强力推动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地实践
《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是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项目。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南京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是一部以法治方式强力推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地实践的地方性法规,这在全国都不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夏德智介绍,《条例》第一条立法目的就对此作了明确,将全会精神“入法”。
他告诉记者,制定《条例》,既是全国首批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创建指标的重要内容,也是满足发展所需、回应民生所盼的积极举措,在全国各城市中更是“首创之举”。
新时代“枫桥经验”被写入《条例》
写入“枫桥经验”,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建议,在第三章矛盾纠纷化解中增加“枫桥经验”。立法论证中,有专家提出异议。为此,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专班专程到诸暨实地学习调研。经认真调研论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枫桥经验”强调的是依靠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法。
经过充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同意,在《条例》第十五条增加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海纳百川’的立法胸怀。只要对南京社会治理有促进作用,我们不拘一格,为我所用!”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表示。
加强对社会规范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职责
记者注意到,二审后的《条例》第五十六条增加第二款,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会规范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职责。社会规范属于“软法”范畴,与法律、法规、政策等相辅相成。
市人大法制委办公室副主任路菲告诉记者,一审时,这一条款并没写入《条例》。有专家提出,社会规范是由社会团体或者自治组织制定,并非由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可能存在违反国家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的情况,建议加强对社会规范的监督机制,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最终,市人大常委会采纳了该建议,强调“加强对社会规范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职责”,使社会规范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在法治的框架内良性运转,全面用力促进南京社会治理。
“在立法过程中,像这样修改调整40余处。”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告诉记者,立法专班真正是用“绣花功夫”逐字打磨、逐条推敲,不断提高制度“含金量”,助力南京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宁人宣 许琴)
来源: 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