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总工会回应“姨妈假”:是建议不是强制

12.11.2015  08:41

  日前,在南京市总工会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培训班上,新修订的《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发布,其中提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

  传说中的“姨妈假”真的要来南京了?近期,痛经假一直被热议,网友讨论也没停过,不过昨天记者从南京市总工会了解到,其实“姨妈假”早在1989年就有了!至于这个假企业到底放不放,工会方面只能是建议企业,并不能强制要求。

   这些岗位才可有“姨妈假

  昨天,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年南京再次修订完善了《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并且在全市推广。样本在特殊权益保护条款当中,涉及到女职工经期保护、三期保护等内容。合同样本中提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作公假处理,但不得累计使用,单位也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替代。在经期,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经期假”的规定早就有了!

  记者了解到,其实痛经假早有“法规”,早在上世纪90年代,“痛经假”就已经有了法律规定:1993年,由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201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提交了关于设立“经期假”的提案,她表示,85%以上的女性认为经期较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和生活,78.5%的妇女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中其实已经明确说明女性经期不可以从事冷水、低温、体力劳动等多项作业。

  昨天,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1989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就规定了相关劳动强度的特殊岗位工种的女职工有经期假,该办法一直沿用到现在。

   只是参考建议不是强制执行

  除去法规规定的这些岗位,比如你是坐办公室的,那就没有这假了。该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他们给企业提供的只是样本,是给企业的参考模板,也就是说只是个建议,并不能强制要求企业给女职工放经期假。除了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外,其他工种是可休可不休,决定权在企业自己手上。据她所知南京有女职工痛经假的企业有扬子石化、江苏省电建一公司等,不过也是一线倒班职工才有。“以前中央新百的女营业员也有这个假,因为要一直站着,但是现在不一定有了。

  她表示,这份合同样本是根据最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原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的基础上制定修改,供各企事业单位参考使用。各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更多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个性化专项集体合同。作为工会,告诉女职工可以争取这方面的福利,企业也可以采用更人性化、更温情的放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