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积聚前行力量

02.09.2015  04:19

  “巍巍金陵,滔滔大江,钟山花雨,千秋芬芳……”即使你没有到过南京,也一定会被首个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上的《和平宣言》所打动。清晨,记者站在江苏省南京市古老的明城墙上向西极目远眺,只见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庄严肃穆,仿佛提醒人们不要忘记那段悲惨的历史。

  “八年抗战,赶走了日本帝国主义,也留下了高贵的抗战精神。”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马旭升激动地说,“屈辱的记忆逐渐远去,抗战的硝烟也已散尽,但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视死如归、宁死不屈,不畏强暴、血战到底,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抗战精神从未过时。

  从检30多年来,马旭升将抗战精神转化为爱岗敬业、锐意进取、百折不挠、艰苦奋斗的职业精神。虽然他今年已经53岁了,但检察长葛冰对其评价是“老骥伏枥,志在千里”。他常年坚持锻炼,每天都精神百倍地投入工作,先后荣获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等多项荣誉。

  面对荣誉,马旭升十分淡然。作为一个“老捕头”,他关心的是办案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始终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批准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我们应该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开展审查逮捕工作,坚持少捕、慎捕,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2007年5月,马旭升推动该院与区公安分局会签了《关于办理逮捕案件中增加逮捕必要性证明的规定》,推出了“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情形,列举了八种,在司法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最高检发文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此做法。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采纳了这一机制,列举的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其中四条与该院“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列举的情形一致。

  2013年3月,该院与区公安分局会签了《关于办理逮捕案件适用“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实施意见(试行)》,探索确立相关评估标准程序,并积极应用于司法实践。

  从2007年到2015年,经过八年艰辛探索,该院的“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不断开花结果。该院捕后轻刑率逐年下降,从最初18%降至2014年的1.5%。有人问马旭升一项探索为什么能够坚持这么多年?他说是百折不挠的抗战精神激励鼓舞了他。作为一名党员干警,每年12月13日,马旭升都会参加院里组织的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公祭活动,通过追忆死难同胞,感受和平的宝贵,积聚前行的力量。

  “当过去不再照亮未来,人心将在黑暗中徘徊”,这句西方名言被马旭升和干警们赋予了新的含义,那就是:铭记历史,珍视和平,认真履职,践行法治,让正义之光照亮祖国的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