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将首次公开竞价拍卖排污权指标

15.12.2015  20:20

  中国江苏网12月15日讯(记者 王逸男 通讯员 徐小怗 王莎)记者今天从南京市环保局了解到:南京将于本月24日首次对排污权指标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明年1月1号起,排污权有偿使用也将开始实施。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过环保部门核定后,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从明年1月1号起,南京市的工业排污企业将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环保部门会根据环评审批数据和排污单位近三年的实际排放状况,对南京的工业企业下发初始排放权指标。企业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环保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减少自身排污,获得富余的污染物排放量,多出来的排放量,既可以用于自身生产发展需要,也可以进行交易、租赁,或申请政府回购。

  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4种废气、废水的排污权,我市已经划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污染严重的企业还会面临更高标准的排污权收费。南京市环保局总量处处长侯正田表示,企业在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同时,仍然需要交排污费,相关文件明确规定,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侯正田透露:“排污权是谁拥有谁付费,排污费是谁污染谁付费,这是有很大区别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为环境容量使用权价格,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政府出售环境容量的使用权、企业购买排污权指标的费用,是企业占用排污权指标资源的价格。而与此不同的是,排污费是环境恢复价格,是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破坏后,污染者对环境损失的补偿。”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企业有钱不能任性,有“权”也不能任性。排污权的转移要受到区域总量指标、环评审批、排放标准等其他政策的约束,并且为了保证当地的环境质量,地方政府的污染治理计划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也将对企业污染排放有约束作用。也就是说,即使南京某企业拥有大量资金,从其他企业甚至外地企业手中,购买到了排污权,但实际排放量还要受到国家和南京的环保规定、排放总量制约。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占用了企业一定量的资金,是不是增加了企业负担?对此,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孟凡有表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某种程度上看可能会短期推高企业成本;但从长远看,将倒逼企业自发减排,甚至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额外收益,降低企业和环境的负担,这对企业和环境都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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