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宣判首起因受贿被没收非法所得案
20.03.2015 09:15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本报讯(记者张羽馨)3月19日,南京中级法院对一起因受贿被申请没收违法所得一案作出裁定,没收扣押在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的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7.8万元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
张某因受贿罪2013年10月25日被逮捕,在南京江宁区法院审理期间,于2014年1月16日死亡。南京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因受贿被申请没收违法所得一案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其妻子作为利害关系人出庭应诉。
南京市检察院申请称,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利用负责工程招标、预决算及合同签订等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与的购物卡、现金共计人民币90.79万元,案发后,均被江宁区检察院追缴并扣押。南京市检察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涉嫌受贿罪,违法所得共计90.79万元,且张某家庭财产至少为240万元,有可供没收的财产,应当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提请南京中级法院依法裁定。
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犯罪,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87.8万元、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依法应予没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裁定。
编辑: 刘 明、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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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1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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