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新规 领导干部退休不影响追责
近日中共南京市委印发《南京市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办法》规定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还要追究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最终将面临调整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此外《办法》规定已退休领导干部仍应进行责任追究。
据《办法》规定,责任追究是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责任,按照有关程序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
同时对于退休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办法》中也明确指出,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应当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列出了11条违反规定的相关规定,其中例如对职责范围内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不力,或者未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还有像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监督、作风评议、专项检查、纪律审查等途径发现的党风廉政问题,未能及时检查整改到位或者问责到位等情况。
《办法》明确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领导班子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领导班子成员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而对于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领导班子通报批评,给予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给予领导班子成员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将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停职检查处理期限为三个月。
同时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