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侦监:我们站在风口浪尖

08.08.2016  14:36
        在南京侦监条线,市县两级检察院加起来,人员总共181名,占比不到7%。但这支队伍可以说是王牌之师。

几年来,他们不仅办理了“虐童案” “南京假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德州扑克开设赌场案、“6·20”宝马撞车案、“大个子龙虾”失火案等一批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而且首创的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派出所监督机制相继被推向全国。近日,他们又传来捷报,在江苏检察机关第五届侦查监督业务竞赛中,“业务标兵”十占其三,并获团体一等奖。

成绩何来?这支队伍的领头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席晨自豪地对记者说:“端午节我们在复看‘宝马案’现场、中秋节我们在介入专案,平安夜我们更是驱车百里汇报案件,无人叫苦,无人叫累。作风就是我们的战斗力。

 

突发情况:保持应有的司法冷静

去年6月20日下午,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界处,一辆“宝马”撞飞“马自达”,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这一极端交通肇事事故引发了网民的倾巢围观。

新闻以最快的速度跟进,但事故的调查需要时间,法律的考量需要时间。

6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7月4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那半个月的时间,仿佛被置于烤架之上。”承办此案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郭月芳回忆去年的这段时光,记忆犹新。“酒驾、毒驾、顶包等各种说法呼啸于网上,并呈病毒式传播。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席晨说:“这两年,疑难案件与敏感案件同步上升,案件性质的判断难度加大。侦监处于维护稳定和社会公正风口浪尖的态势进一步加剧。

而审查逮捕案件处在侦查初期,证据相对薄弱,并且存在很多变数。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较为薄弱的侦查取证基础与法院日益提高的定案标准之间的矛盾突出,“一头高一头低”,侦查监督部门可谓受到“双向挤压”。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科长周颖是此届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标兵。她2005年进了检察院后,就没离开过侦监岗位。谈起11年来最大的感受,她用了一个词:“节奏”。周颖介绍,案子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一般距离案发也就八九天时间,侦监部门审查逮捕的法定时间就7天,“要决定捕或不捕、以重罪捕还是轻罪捕,既要快,又要准。

上届业务标兵、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副科长董砺欧大学毕业后进的是公诉科,他说:“在公诉科的那几年,最考验自己全盘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能力。”2010年他被调入侦监科,在他看来:“侦监更考验人,因为时间短,压力大。

而在互联网时代,社会高度开放,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热情空前高涨,司法办案时刻处于社会的“镁光灯”下,一些个案处理极易引发社会热点和舆论焦点。

怎么办案? “保持应有的司法冷静”尤为重要。

6•20宝马车肇事案”案发后,南京市检察院和秦淮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联合专案工作组,分工负责引导取证、协调汇报、舆情监控等工作,确保案件依法有序办理。检察机关在作出批捕决定的同时,还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要求进一步查明其超速行驶并闯信号灯的原因、动机、目的,并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他们又邀请知名法学家发表署名评论,从强制措施、犯罪构成等方面对批捕决定、批捕罪名进行解析,有效化解了网络上的质疑之声。

在快速应对的同时,并不是简单快捕了事,而是要严格遵循法律,严守公正底线。诚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我们的评价,保持应有的司法冷静。

南京虐童案又是一起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2015年4月4日,一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网上疯传。照片上,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这一事件迅速引起舆论关注。2015年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此消息一经发布,旋即引起轩然大波,众多网友纷纷表示不解,甚至反对。

不批捕更利于小孩成长。”办案检察官、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胡晓光表示,“小孩多次表达了想见养母的意愿,其亲生父母也提出了不批捕的请求。因此,不批捕李征琴可以让小孩早日安心正常学习、生活,对恢复其身心健康会有积极帮助。”在汹涌的民意面前,检察官保持了最理性的克制、对法律的坚守。

南京市检察院侦监处处长席晨介绍,针对重大敏感案件日渐增多情况,他们建立了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制度,出台了《南京市侦查监督部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工作办法》。在与市公安局会签的《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实施办法》里,也将媒体、舆论普遍关注的敏感案件纳入听取意见范围,依法、适时、适度共同妥善处理重大舆情案件。“快速出击,掌握先机。

 

审查逮捕:最具司法属性的检察职能

陈某吸毒已久,劣迹斑斑……

老夫妇俩已是60多岁的人了,丈夫患有脑梗塞,妻子患有糖尿病、高血压,都有悔罪表现,建议检察机关对其宽大处理。

  “人的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犯罪嫌疑人尽管事出有因,但未经法律授权,轻率剥夺儿子陈某的生命权,行为不适当,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3年前,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就辖区内发生的老夫妇俩杀子案召开了一场案件通报会,就案件的社会危险性及逮捕必要性听取各方意见。侦查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所、社区群众代表,以及老夫妇俩的辩护律师等出席了案件通报会。

陈某染上毒瘾后性情大变,好端端的一个家支离破碎。老夫妇俩气急之下,一锄头打死了儿子陈某。

听说老夫妇俩杀了儿子,当地30多位村民给司法机关联名写了一份请愿书,请求从轻从宽处理。

一边是伤风败俗的孽子,一边是公正无私的法律。南京六合检察院最后综合该案特点及各方代表意见,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了陈某父母。

  “兼听则明,我们把案件摆到公众面前,变封闭审查为公开听取意见,使案件的审查更加透明、更加公正,既提升了执法公信力,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院侦监科王惠说。

审查逮捕是侦监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道关口,更是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第一道关口。但逮捕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保障公共安全、诉讼程序;用之不当,则侵犯人权。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副处长徐进告诉记者,在检察机关内部,审查逮捕职能可以说是最具司法审查属性。“传统的审查逮捕方式是在封闭的状态下运行,批准逮捕决定的作出主要建立在侦查机关提供的单方证据材料基础上,缺少听取或者了解被追诉方辩护性意见的机制,这既不符合司法规律和诉讼原理,也无法让司法正义以看得见、信得过的方式实现。

在相对开放的场所内,以侦查机关为一方,辩护律师为一方,检察机关主动兼听、权衡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从形式上,检察官就是司法官,居中裁判。

南京检察机关从2012年就开始探索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方式。他们制定了《关于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工作意见》,明确公开审查范围、优化程序设置、改进审查方式。迄今已对180余件逮捕案件进行了公开审查,其中影响较大的就包括“虐童案”。当时,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和民政、教育、妇联、团委、学校、社区相关人员以及辩护律师等共18人参加了听证会。大部分人明确表达了建议不予批捕的意见。

曾经参与过一起案件的审查逮捕公开听证的律师王彬彬这样说:“只有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逮捕充分发表意见,逮捕决定才是公正的、正当的。

在逮捕制度改革方面,南京检察机关一直处于全国领军地位。对此,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科长马旭升,这个干了17年科长的“老捕头”可谓最有发言权。

马旭升介绍,早在2007年,南京市检察院就在全国率先开展对逮捕必要性的探索,后来被最高检在全国推广。“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以‘社会危险性’的形式肯定了这一探索成果。这无疑是我们从司法实践到推动立法的最大成就。

此后,他们继续做深做细。修改后刑诉法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规定过于原则,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办案人员对个案的具体把握,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办,引发法律适用的失衡。

2013年3月,南京建邺检察院与公安分局会签了《关于办理逮捕案件适用“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将刑诉法第79条规定的5种概括性的社会危险性分解细化为20余种具体情形,实现了“社会危险性条件”评估的规范化、精细化。在此基础上,《南京市关于审查认定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规定》出台。据介绍,近三年,南京全市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捕1199人,占不捕总数的36.4%。

 

两项监督:新的着力点

这是一起发生于10多年前的案子。2000年12月16日下午,因纠纷,家住南京江宁区的周陶章遭到三名犯罪嫌疑人殴打,致其外伤性脾破裂后切除,损伤程度为重伤。三名嫌疑人被抓获归案,虽进行了立案,但又先后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最后被解除取保候审,案件也就不了了之。

而这14年里,由于脾被切除,周陶章丧失了劳动能力,家里一贫如洗,加上身残体弱,始终未婚。母亲忧怨成疾,早早地离开了人世,他只能和年迈的父亲相依为命。2014年1月15日,周陶章走进了江宁区检察院,要求为他讨回公道。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副处长徐进回忆说:“14年前的案子,定罪依据、证据标准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本案的难点还在于被害人是迟发性脾脏破裂,脾脏摘除和其被殴打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案件办理难度极大。

他和南京江宁区检察院侦监检察官一起研究案情,随后江宁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调查提纲》;他们甚至与民警一同前往300公里外的安徽寻找新的证人;并组织医学专家召开了一次咨询会,最终明确了周陶章的迟发性脾破裂与本次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据此,江宁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2015年7月,嫌疑人被批准逮捕。12月,周陶章拿到刑事判决书时潸然泪下,14年的维权路终于走到了终点。

纠正漏捕就是督促公安机关尽快抓获应当被逮捕而没有逮捕的“漏网之鱼”,这是侦查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2013年以来,南京全市共纠正漏捕92人,其中有4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侦查监督,就是确保侦查活动在法律设定的轨道上运行,这几年我们特别重视监督能力的提升。”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席晨说。

他介绍,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及“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等,直接对侦查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

而相关文件中,提及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一体两翼”到“三项基本职能”的变化,也从侧面反映出对近年来对检察监督的强化。

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室,就是他们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的一项创新举措。他们起步于2009年,目前,全市33家派出所挂牌成立了检察官办公室, 91家派出所采取了重要侦查环节备案制和检察官巡回走访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实现了全覆盖。对于这项创新,最高检朱孝清副检察长亲笔批示,给予充分肯定。仅今年上半年,最高检两位副厅长专门带队调研。近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华评价这项工作 “找到了侦查监督的着力点,创造了公检两家创新共赢的局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副处长张莉在成为检察官之前是一名刑警。她专门撰写了《关于办理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的意见》,从而推动形成了全省第一份监督标准。她介绍,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之外的立案、撤案以及侦查活动情况,检察机关不了解;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往往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就是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变书面为实地,变被动为主动,变静态为动态,变事后为同步。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副科长周颖提到这样一起案子。一次,她在例行走访定点监督的派出所时,发现该所侦查的张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中尚有三人在逃,而公安机关基于对破案率的考虑,未对这三人进行立案侦查。“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罪犯。”发建议、电话督促、协助抓捕…最终监督的上述三人因贩卖、运输毒品,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谈磊,这名在此届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技能竞赛一鸣惊人的小伙子,从检经历满打满算也就3年,但对侦查监督的认识却不可谓不深:“正是有了侦查活动监督、立案监督等一系列监督活动,保证案件的证据质量,确保案件可以顺利起诉。

南京江宁区一家派出所民警说:“促进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水平的提升,我们欢迎。”他们所此前刑事案件批捕率一度低至60%左右,捕后轻刑率却高至13%以上,通过检察官的介入和指导,一年时间里,逮捕率就由63%上升至87%,捕后轻刑率由12.5%下降至2.4%。

席晨介绍,对违法行政行为履行监督职责,也成为新的监督着力点。目前,他们已与全市13个系统158家行政机关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备案,牵头制订9个重点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罪名目录及移送标准、移送证据指南并与相关单位完成对接。而专项监督正成为南京特色。先后打击了“非法捕捞”、“非法占用耕地”、“非法开采矿山”、“毒减肥药”、“毒美容针”、“毒馒头”等犯罪,为保护青山绿水和“舌尖上的安全”贡献了他们的力量。

司法改革当前,如何统筹谋划好侦查监督工作,释放出改革的巨大能量,正成为南京侦监人的新课题。“改革是为了强化监督,而不是削弱监督。我们要积极参与改革,积极履行职责。”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潘科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