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公布2014十大案例
百年老字号“同仁堂”来苏维权获赔百万
2014年南京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新华报业网讯 使用与我国首个驰名商标“同仁堂”类似的“中华同仁堂”招牌,更标榜自己与“同仁堂”“同宗”。今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十大案件,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同仁堂”维权案,南京中院依法判处常州“中华同仁堂”停止侵权,并赔付100万元。
此前,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仁堂集团)接到举报,在常州市场上有一家店铺,不仅使用与“同仁堂”名称近似的“中华同仁堂”招牌,并在网站上多处使用“中华同仁堂”“大清御用同仁堂”“正宗御用同仁堂”字样。其还将“同仁堂”品牌文化照搬拿来进行自己的品牌宣传,更是标榜其与“同仁堂”系“同宗”。为此,北京同仁堂将其告上法庭,以期“验明正身”。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决中华同仁堂立即停止侵害中国北京同仁堂第17118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销毁其开设店铺中突出使用“同仁堂”文字的牌匾、旗帜、装饰、广告、商品包装和名片等物品,删除其网站中突出使用带有“同仁堂”文字的相关介绍;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其网站上相关虚假宣传、诋毁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宣传材料;在网站上连续30天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中国北京同仁堂造成的影响;赔偿中国北京同仁堂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
法官点评:当一个企业经过持续经营、巨额投入和长期积累,打拼出自己的独有商标,并将其成功转化为经济价值的时候,便会出现一部分乃至一大批经过精心包装的市场投机者,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各种方式和手段,故意造成混淆,谋取不当利益。本案中的真假“同仁堂”之争,实际上是李魁与“李鬼”的斗争。它启示我们:只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激发出更多的创造力,市场才会有活力。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编辑: 金勇、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