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不缴物业费将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29.07.2015  22:51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于7月7日—20日在南京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向公众征询意见。《条例》规定业主拒不缴纳物业费将被记为个人信用污点,而物业管理企业的不规范行为也一并将记录其信用档案中,并同时作了开发商不能把车位捂着只售不租等具体管理细则。同时,《条例》还对业主和物管企业提出了诚信要求,为双方的合理诉求“撑了腰”。既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也要坚决惩戒拒缴物业费的“老赖”。

  对于物业费的收缴问题,该《条例》给出了明确说法: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业主不得以物业企业服务质量未达约定标准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为了保证业主自治组织的正常运营,《条例》特别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干扰业主自治活动。未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就共同管理事项向业主征求意见。出现下列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当事人,并保留证据,向公安机关举报:一是毁坏业主自治活动公告公示的设施、资料的;二是毁坏业主自治活动议事场所及设施的;三是破坏业主自治活动议事秩序的其他情形。

  (南京市信用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