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游客旅游途中吃火锅烧伤 法院判酒店赔偿31万

17.09.2016  17:33

  南京一市民北京旅游途中在火锅店用餐时被烧伤,事后她提出索赔,前后官司用时两年多,近日法院判令酒店赔偿31万元。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张玉洁

   吃火锅烧成九级伤残

  2013年国庆假期,市民徐女士(化姓)和家人报了旅游团去北京旅游。旅行中的一项安排,就是到北京当地一座酒店吃火锅。就餐过程中,因店内酒精着火、徐女士被烧伤。

  徐女士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住院47天。回南京后,她又分别到南京几家医院治疗。2014年4月,她委托鉴定机构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烧烫伤瘢痕达体表面积20%以上,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此后,她将南京的旅行社、北京的地接社和酒店方告上法院进行索赔。

   酒店承担40%赔偿责任

  法院调查了解到,当天徐女士就餐时,要求服务员添加酒精。服务员让她自己添加,徐女士就取来装有备用酒精的大盆,用勺子从大盆里舀酒精添加到自己炉内,再将勺子放回大盆里。由于地面湿滑,她在送回装有酒精的大盆时摔倒,继而被烧伤。

  法院认为,酒店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对顾客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徐女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也有义务对自身人身安全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法院酌情判令酒店承担40%的赔偿责任,旅行社和地接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核算了徐女士的损失后,判令酒店赔偿3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提起上诉,前不久,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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