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妻儿签名卖安置房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03.07.2017  18:23

市民孙玲满心欢喜从债务人钱军处购得一套安置房,不料却因此被告上法庭。日前,市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审结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钱军家住我市西片某村,和湖北籍女子张雁1990年相识并同居,后来两人结婚,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好,2013年张雁带着19岁的儿子回湖北生活,且音信全无。

 

2015年12月,钱军、张雁及儿子分得一套新农村集居区内的安置房。此前,钱军和一个熟人因欠家住城区的孙玲180多万元巨款,一直被孙玲催债。自从分得安置房,钱军动了卖安置房的念头。

 

2016年2月,钱军与孙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安置房作价70万元卖给孙玲,抵扣部分欠款。签订合同后,他将安置房钥匙及拆迁安置相关材料交付孙玲,并出具《慎重声明》,称房屋买卖协议上的妻子、儿子的签字为妻儿本人所签,是妻儿的真实意愿,如有弄虚作假,他将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而事实上,张雁和儿子并不知情,签名系钱军伪造。

 

2016年农历腊月底,张雁回靖,得知共同财产安置房被卖,于今年3月份向市法院江阴园区法庭起诉钱军和孙玲,要求确认钱军和孙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审理后认为,该安置房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该土地系用于安置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孙玲非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依法不能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钱军与孙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此外,钱军未经张雁及儿子的同意出售安置房,而孙玲明知这套房子无土地证和房产证,系拆迁安置房,且疏于对出卖人出卖房屋资格的审查,双方均有过错,需平均分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

 

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不能仅仅看到其相对低廉的价格,更应当看到其特殊的风险。此外,无论是购房还是卖房,都应审核对方是否有资格,以免惹上矛盾纠纷。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