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开辟“敬老通道”老人“蹭吃蹭喝蹭玩”都将成为现实
【居家养老】
鼓励基层“家庭医生”
上门服务独居老人
会上,江苏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介绍了全省养老情况的现状:“截至2014年年底,江苏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经达到1579.23万人。传统的家庭观念以及老龄人口数量庞大的现状,决定了居家养老是当前主要的养老方式。”对此,《条例(草案)》最先讨论的就是居家养老这一形式,提出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政府和社会也要对有困难的老人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帮助。
此前,记者就市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要求做过一次调查,不少市民都在调查问卷中表示希望在医疗方面得到保障。昨天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中提出,鼓励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行动不便的独居、重度残疾等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跟踪建立电子健康档案,通过智能终端、物联网和大数据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该《条例(草案)》一旦落实,有条件的社区医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为当地有需求的老年人安排一位“家庭医生”,老人如果突发疾病,就可以通过智能手表等终端呼叫家庭医生或请求急救,等待对方上门。在“家庭医生”日常问诊的过程中,老人的身体状况会生成一份个人健康档案,随时供医疗人员调取,便于有效问诊或及时急救。
【机构养老】
养老机构内设医卫机构
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对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来说,如何“托底”是其服务的核心。草案中明确,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优先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安排。
如果该地区没有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这类人群的养老“托底”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和安排。
江苏失能老人众多、护理型床位不足,因此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以护理型养老机构为主。根据本次审议的《条例(草案)》,如果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可以向人社部门或者卫生计生部门申请纳入相关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结算范围。没有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机构应当和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记者注意到,该草案还支持发展面向养老服务的商业保险,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需要长期护理的失能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社区养老】
新建小区养老用房不低于每百户20平方米
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的重要辅助和依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老年居民可以在社区的专属机构就餐、阅读、运动等。因此《条例(草案)》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并完善“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而考虑到社区养老的特殊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实行“分片区布点”均衡覆盖城乡社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将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
《条例(草案)》规定,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到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户15到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报告中表示,这一规定虽然对解决社区养老服务无房、少房、陋房问题很有帮助,但没有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用房的交付主体、交付期限、接收主体做出具体规定,也没交代配套用房是作为分摊还是无偿使用等问题。而在老旧小区中,居民往往连停车、锻炼都没有专用场地,想要调剂出专门的配套用房可操作性不强,建议进一步修改。
政府应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打造“老年社区”
该《条例(草案)》还对住宅小区的生活设施提出要求,除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的建设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推进改造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设施;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当地政府也应当给予指导,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补贴。
很多老年人坚持住在没有电梯的老旧小区里,并非家庭条件不足,而是因为老小区里有熟悉的邻居,住户也主要是老年人,平日里有共同语言。对于这类人群,《条例(草案)》指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完善老年人需要的配套设施,建设老年人集中居住的“老年社区”。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有望开放场所服务老人
在运动健身领域,高校在周末向市民开放体育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目前南京也有一批中小学试点在非上课时间开放体育设施,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达到全民健身的效果。如今,这项举措有望在养老领域“复制”。
“鼓励养老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手段,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护理保健、代购代缴、紧急呼叫等服务”,这些说法江苏的一些地方已经在推广落实了。而《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三款提出,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放所属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
这就意味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食堂里,有可能开辟一条“敬老通道”,住在附近的老人可以通过付现金等方式在这些单位、组织的食堂里就餐,解决“吃”的问题。同样,一些内部健身场所、图书馆等场所,也可以有条件地向老年人开放。如果该条款能够落实,老年人的“衣食住行”无疑又多了一个选择;但参考全民健身进入中小学的过程,具体如何安全、有序地向老年人开放这些内部场所,还需要一套完善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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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立法规定组织“老年游”须采取安保措施
江南时报讯(记者吕晶晶)昨天上午,《江苏省旅游条例(草案)》提交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其中提出,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合同及发票,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草案还列出了游客的6种不文明行为,这些行为如果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还将被记录,甚至由旅游部门向公安、海关、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
这6种行为包括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这些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将记录信息通报给旅游者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其不文明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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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吴宇鹏、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