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事业单位内部安保条例3月施行 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中国江苏网2月27日讯(通讯员苏宫新 记者杨丽)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视频监控应当能够清晰分辨人和物的外表特征,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单位,一律视为失信行为,纳入全省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进行管理约束”……记者今天从省公安厅获悉,《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正式在全省施行。该条例于2014年11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是一部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的地方性法规。
据江苏省公安厅内保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制定的《条例》,依据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形势,以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现状、面临的难题困惑,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实际,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目标方针、职责义务、责任主体、人防物防技防、法律责任等重新作了明确和规范、细化和补充、调整和完善。
《条例》对单位、公安机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政府的职责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单位是责任主体,公安机关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共同研究制定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及时解决突出问题。而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加强领导,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条例》对哪些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哪些部位是治安保卫重要部位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除了将传统的新闻单位、交通设施运营单位、公共交通企业、金融单位、教育医疗单位等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还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将重点新闻网站、地铁、轻轨、快递企业、大型数据中心运营单位等具有时代元素的单位明确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条例》明确要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涉及国家秘密、危险物品、贵重物品、重要设施的部位和出入口、人员密集场所等确定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对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条例》明确规定财务室、计算机网络中心、人员密集场所等部位、场所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条例》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家、省有关规范,设置安全防范措施。没有相关标准、规范的,单位应当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员,根据安全防范需要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实体防护装置或者其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实施重点保护。视频监控应当能够清晰分辨人和物的外表特征,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日;视频监控、入侵探测、紧急报警装置应当按照规定和需求与公安机关联网,或者与单位监控室、值班室相联。为了提高单位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条例》还规定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条例》对公安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也作出了规范,明确要求民警在监督检查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影响,不得对单位和当事人故意刁难,不得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不得泄露监督检查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为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安全技术防范服务机构、设施施工单位。
《条例》在适用对象上作了拓展,除了企业、事业单位外,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个体加油站、个体金银珠宝店等具有《条例》所规定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条例》规定的单位治安保卫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单位存在的一些情节较轻、简单易改的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单位重要部位存在的治安隐患,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对于单位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一律视为失信行为,根据情形处不同数额的罚款,并将处罚情况提供给信用征信机构,纳入全省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进行管理约束。对于单位在整改期间因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条例也规定了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