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临近 法官教您如何应对旅途之“囧”
中国江苏网9月30日讯(通讯员 吴光磊 记者 米格)十一黄金周临近,对于平日里一直忙于工作的城市一族来说,终于又到了和家人朋友一起外出旅游放松身心的时候,各地的旅游市场也会因此出现急剧升温的状态。但从法院往年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黄金周期间旅游纠纷的发生率也随着旅游市场的升温而呈增长态势,令不少游客铩羽而归。江苏虎丘法院为此搜集了具有代表性的几类旅游纠纷案例,并借此为计划出行的广大市民提供一点提醒。
案例一:提供的服务与承诺不符,并强迫游客交易
2013年的国庆假期,来自湖南的王某等三名游客来到苏州山塘街游玩,想听听正宗的苏州评弹。正在观望的时候,路边凑过来一个三轮车夫,热情地向三人介绍说:“只要花费30元,就可以听到正宗的评弹,而且还有美女可以看。三轮车也是免费的。”听说如此,戚某等人不禁心动,立马随车夫到了位于滨河路上的一家KTV。谁知,一进去,就栽进了龙潭虎穴。戚某等人刚进包厢,马上就进来了一群浓妆艳抹的“美女”,忙着给他们端茶递酒,还送上各色水果拼盘。可怎么等待,也没看到评弹演员。觉察到不对劲的戚某等人于是准备离开,可是还没等他们离开包厢,就有多名壮汉将他们拦住,并要求他们付1200元。戚某等人最后凑了780元交给对方,才得以离开。出门后,戚某立即打110报警。
经过警方调查,这帮以听评弹为由对外地游客进行强迫交易的团伙共有四人。四人经预谋后承包了位于苏州市滨河路上的某家KTV部分包厢,并勾结黑车司机以看评弹、表演等为名多次诱骗外地来苏游客至该KTV消费,并以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来苏游客支付“小费”、“包厢费”等费用。经查明,四人共成功作案三起,共计胁迫受害人支付人民币2000余元。2014年,虎丘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对以上四人判处了6个月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3000元。
【法官提醒】景区因提供与承诺不符的服务、强买强卖而导致的纠纷问题近一段时期来时有发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此类行为应视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有权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在此过程中,伴随着有暴力胁迫等附加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景区购物商店出售高价假冒伪劣商品
2014年的五一小长假,李先生一家人赴西安旅游。在西安某博物馆的购物店参观时,李先生经店员介绍,看上了一款蓝田玉,随即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将其买下。由于这款玉石价格不菲,尽管在购买时,所谓的博物馆玉石专家声称它百分之百是真品,但是李先生还是有些不放心,因而在旅行之后,他把这块玉石交到了当地的一家权威的第三方玉石认定机构,让他们检测一下到底是真是假。检测结果显示这块所谓的蓝田玉为赝品。李先生致电博物馆欲讨个说法,但被告知商铺是私营,不归博物馆管。投诉无门的李先生不得不将博物馆告上法庭。最终,经过调解,博物馆退还了李先生购置玉石所花钱款。
【法官提醒】对于景点内的商铺售假现象,无论售假商铺与景点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只要景区存在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其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事实,都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八旬老伯旅游途中意外受伤
2013年10月,安徽一家销售公司出资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为张大爷等49名社区老年人提供免费的“黄山三日游”。行程的最后一天,在游览景区后的回程途中,86岁的张大爷在一处石头台阶上摔倒并翻滚至落差约10米的碎石地上,造成颈脊椎损伤及双侧共6根肋骨骨折等伤害,经司法鉴定,两处伤情分别构成6级伤残和7级伤残。2013年12月,张大爷向当地法院起诉,认为销售公司随团人员除了关心销售外没有关心随团人员的安全,旅行社在明知参团人员多为老年人的情况下仅配备1名导游,景区管理公司在事发地点没有设置护栏,三被告在安全保障上都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2014年1月,当地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酌定销售公司、旅行社、景区管理公司分别承担25%、15%、1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原告张大爷15万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旅游人数的增长,在各地景区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关于这类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本案例中的情况来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活动组织方、旅行社、景区管理方、以及当事人本人都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一、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参团人的整体年龄结构选择线路,旅行社据此采取相应的告知以及注意措施,承担提示人员安全的责任;二、对于景区管理方而言,理应在地势落差较大等有可能对游览人员的人身安全存有一定安全隐患的区域设置围栏、警示牌等,如因缺失这类安全设施而导致事故发生,景区管理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三、对于当事人本人承担责任的认定,分两种情况:如果当事人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自身负有对自身安全给予充分注意的义务,事故一旦发生,本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代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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