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对象增至7类加大“救急难”力度

24.12.2015  20:27

  中国江苏网12月24日讯(记者 罗鹏)今天,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12月21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在会上表示,《意见》除了将救助对象扩展为7类并提高了救助标准外,更是突出了“救急难”,解决好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问题。

  医疗救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努力缓解困难群众就医困难。2014年,全省共救助困难群众590.5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14.44亿元;2015年上半年,全省共救助困难群众328.7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7.28亿元,省定7类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城乡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全省100%的地区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既方便了困难群众看病就医,也减轻了他们的医疗负担。但同时,救助对象范围不够广泛、救助水平不能满足实际医疗需求,等多项制度迫切需要完善,救助能力和救助水平也亟待提高。

  省民政部门结合全省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据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介绍,《意见》在《国务院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精神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实化,分为总体要求、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资金结算以及工作保障等5个章节。

   救助对象拓展至7类

  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重点救助对象为低保、特困供养人员2类不同,我省将重点救助对象扩展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重点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老职工、孤儿、特困职工等7类。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要求积极探索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我省《实施意见》则将此类对象纳入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当地医疗救助政策管理。强调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提高了救助标准

  据侯学元介绍,《实施意见》对省定7类重点救助对象,全额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医疗保险补偿提供有力支持;对门诊和住院费用统筹救助,分别设定封顶线,既防止困难群众小病不治拖大病,又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提高救助水平,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年度封顶线达到当地基本医保封顶线50%以上。

  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问题,综合考虑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因素,规定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医疗费用过高的对象,救助项目更宽,补助范围更广;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

   突出“救急难”,解决好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问题

  记者看到,《实施意见》在补短板、托底线,解决好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问题上提出明确要求。比如:住院治疗期间救助对象身份发生变化,当次住院始终享受救助待遇;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同样给予医疗救助,对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不降低救助标准;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减免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允许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对救助对象及时救治;健全医疗救助即时救助、事后救助结算机制,确保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无缝对接,实现“随来随治,随走随结”;对医疗救助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由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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