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在各镇、街道设立法制助理及法制办
为进一步加强邗江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夯实法制工作基础,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邗江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区编委会决定,在各镇、街道设立法制助理职位。邗江区政府于10月印发《区政府关于加强镇、街道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镇街道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法制工作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一)组建工作机构。由各镇、街道司法所长兼任法制助理职位。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依托法制助理职位设立“法制办公室”,法制助理同时兼任法制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工作人员。除法制助理外,需另选1-2名熟悉法律知识、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专(兼)职法制员,人员一经确定,尽量保持稳定。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镇、街道要加大对法制办公室的运作保障力度,注重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达到“六到位”(即机构、场所、人员、经费、制度、工作到位)要求。
(四)选聘法律顾问。各镇、街道要加大对本单位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管理力度。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法律顾问办公场所及办公条件,并给予必要的政府法律顾问专项经费的保障。法律顾问归法制办公室管理,多角度、全方位参与镇、街道的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五)理顺工作机制。各镇、街道法制办公室隶属本单位管理,业务上受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各镇、街道要创造条件切实保障法制人员充分履职:列席涉及本单位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决定等办公会和专项会议,充分听取法制人员的合理建议,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开展政务公开、签订重大民商事合同,均应事前交由本单位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