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出台农村宅基地退出和补偿安置办法

15.11.2016  02:02

      科学规划,统筹推进,逐步引导农民向城区、集镇、中心村集中居住。明确农村宅基地退出对象、退出补偿方式。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补偿安置,按照同期征地补偿安置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在农民自愿永久放弃农村所有宅基地的同时,合理补偿退出农民,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农户退出宅基地的不改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自主耕种经营或流转土地。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用地纳入全区用地计划,在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同时,区政府统筹安排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安置小区建设。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障集中居住建设用地需求。对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复垦指标优先用于农民集中居住等项目。结余的复垦指标由区政府保底价统一收购,统筹使用,收益归各地专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民集中居住。  (高  路 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