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专题解读及时解疑惑
07.09.2015 17:02
本文来源: 国家税务局
“8月31日前购进的化肥销售时可以依照3%征收率缴税,幸好我来参加培训了,否则不知道政策,一律按13%的税率计算就亏大了。”9月1日上午,建邺区国税局组织辖区内15户从事化肥销售和进口企业开展税收新政专题解读会,参加培训的孙会计如是说道。
据了解,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原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停止执行。根据《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的规定,从2015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再实行免税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规定,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培训会上,针对纳税人关心的取消优惠政策后如何纳税问题,该局在解读财税【2015】90号和财税【2015】97号文件的同时,就此次政策调整的背景和新政策实施后的发票开具、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做了重点讲解。同时,纳税人对政策执行中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库存化肥界定等问题进行了现场提问,培训人员逐一进行了解答。
本文来源: 国家税务局
07.09.2015 17:02
观点丨泰兴市检察官:室外空调安装员坠亡,谁之责?
自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放宽到从检察院
镇江市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两块钱的“小案”
(点击图片查看视频)检察院
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编印“错题本”指导规范办案
“大家看一下,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