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专题解读及时解疑惑

07.09.2015  17:02

  “8月31日前购进的化肥销售时可以依照3%征收率缴税,幸好我来参加培训了,否则不知道政策,一律按13%的税率计算就亏大了。”9月1日上午,建邺区国税局组织辖区内15户从事化肥销售和进口企业开展税收新政专题解读会,参加培训的孙会计如是说道。

 

  据了解,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原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停止执行。根据《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的规定,从2015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再实行免税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规定,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培训会上,针对纳税人关心的取消优惠政策后如何纳税问题,该局在解读财税【2015】90号和财税【2015】97号文件的同时,就此次政策调整的背景和新政策实施后的发票开具、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做了重点讲解。同时,纳税人对政策执行中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库存化肥界定等问题进行了现场提问,培训人员逐一进行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