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16.03.2015  08:49

  

  

  当“普通消费者”关注着如何不让自己买到假货时,另一批“特殊消费者”却在通过“知假买假”的方式替消费者维权,从而改变中国消费市场格局。日前,记者从苏州虎丘法院了解到,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实施以来,虎丘法院共受理消费者提起的相关诉讼54件,同比增长8倍。

  据统计,在这些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原告主体或案件代理人是职业打假人的,所占比例高达八成以上,而一般消费者提起的诉讼仅占18%。普通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涉案产品一般以电脑、家具等高价值产品为主,而职业打假人则是以药品、食品等小价值的生活用品为主。在该院受理的大批职业打假案件中,大多是在超市选购过期商品、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而最终有75%的案件原告选择撤诉,其余25%的当事人则选择调解。

  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判褒贬不一,有些人觉得其只是为了向商家讹诈,获取利益,根本不是为消费者维权。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且不论职业打假人动机如何,法院受理的一个个鲜活的消费维权案例确实能给广大消费者辨假、打假提供启示和教育。“3.15”期间,虎丘法院通过对职业打假人索赔案的梳理,给广大消费者一点提醒。

  案例1

  咖啡过了保质期消费者诉求“假一赔十

  从2014年至今,王某在苏州虎丘法院先后起诉了26件产品侵权纠纷案件,其中绝大部分案件与超市食品安全有关。

  去年6月份,王某在某超市购买了43.5元某品牌速溶咖啡,购买后发现已过保质期。随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十倍损失。庭审时,超市方提出了两点意见。首先,作为原告的王某其真实身份是职业打假人,有着这样一个身份的他不能被作为普通消费者来对待。其次,王某也不是在正常咖啡销售版面拿的商品,而是到货架顶端的存货区拿的。

  法院在庭审时,超市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超市愿意赔偿王某400元。

  案例2

  食品中添加药品也可提出十倍赔偿

  去年5月份,市民赵某在苏州滨河路某药店购买了某品牌的鹿茸和灵芝酒共计10瓶,总价为5600元。走出药店后,赵某在酒的标签上发现食品的配料含有鹿茸和灵芝。

  “根据食品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而鹿茸和灵芝并非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所以我买到的这些食品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随后,赵某一纸诉状将药店告到了法院,要求其退还购买款5600元,并支付56000元的赔偿款。经法官调解,涉案药店愿意退款,并赔偿原告赵某25000元。

  法官提醒>>>

  并不是所有涉及食品的纠纷都可要求“假一赔十”。《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可以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仅仅是销售者或生产者对所销售的食品作虚假宣传等,那就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特别是食品时,要注意食品的保质期、添加剂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一旦发现违规产品,可主动向商家索赔。同时也呼吁所有消费者,要敢于成为“业余打假人”,如果每个人都能勇于维权、善于维权,就能对商家起到全民监督的作用,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江南时报记者纪树霞

  通讯员何梦丹

编辑: 吴宇鹏、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