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为即将投劳的在押人员追回取保候审保证金
03.02.2015 13:46
本文来源: 检察院
近日,海门市院驻所检察人员经多方联系,终于为在押人员乐某追回了一千元取保候审保证金,乐某激动地连声向检察官道谢。
驻所检察人员在约见在押人员乐某时,乐某反映其判决已经生效且即将投劳,请求检察官帮助要回其在侦查阶段交纳的一千元保证金。检察人员获悉后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在押人员乐某因涉嫌绑架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转逮捕,2013年5月16日因管辖权问题未落实而被取 保候审,当时乐某向办案单位交纳了一千元保证金。后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犯绑架罪,判处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经向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判决书中虽判处了乐某巨额罚金,但该取保候审保证金法院未作没收处理,理应归还乐某。又与公安机关承办民警联系,称可让乐某的家人前来领取 该笔保证金。将此结果反馈给乐某后,乐某皱起了眉头,原来其家远在湖北省,妻子又刚刚病逝,家中无人前来办理此事。驻所检察官得知乐某的实际困难后,又与 承办民警协调,商请由公安机关案件承办部门代为领取。为使手续合法,在征得乐某同意的基础上,让其出具了委托书,委托公安机关案件承办部门代为领取该笔保 证金。在驻所检察人员的跟踪督促下,公安民警于乐某被投劳的前一天,将一千元保证金送交看守所存入乐某的个人账户。
本文来源: 检察院
03.02.2015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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