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别落下“快递哥”
镇江一快递员工伤两年未获赔偿引关注
劳动保障,别落下“快递哥”
90后快递员小陆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导致伤残,但维权两年仍未拿到任何工伤赔偿,无奈之下他将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镇江润州区人民法院9日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驳回小陆的诉讼请求。而快递行业用工不规范、快递员社会保障不到位的问题,也由此引起人们的关注。 2013年5月20日,小陆成为镇江申通快递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可上班还未足月,小陆却在一次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腿部受重伤,住院治疗1个多月,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镇江社会保障局将其认定为工伤,2014年年底,镇江丹徒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申通快递支付小陆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约27.9万元。可两年过去了,小陆至今未拿到任何工伤赔偿。 原来,小陆在入职时,既没有签劳动合同,快递公司也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小陆说,由于自己当时还在试用期,加上周边不少同事也没有社保,所以并未太在意。事故发生3天后,申通快递按照月收入1910元的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补缴了小陆从入职起的工伤保险。但是近1年过去了,社保基金中心未做出小陆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小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支付工伤赔偿。 事后参保的情形下,工伤赔偿金究竟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还是由用人单位支付,成为昨日庭审的争议焦点。庭审中,作为案件第三人的申通快递代理人提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公司在为小陆补缴了社保之后,就该由市社保基金中心支付相应工伤待遇。 “如果事后参保就只是给受伤员工补缴,那就成了谁有工伤,企业再给谁缴纳社会保险,这显然与立法初衷相违背,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镇江社保基金中心代理律师方强说,根据我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事后补缴也该是为全体职工补缴社保,而不是仅仅为受伤员工缴纳。出庭应诉的镇江社保基金中心副主任方玉强则介绍,在社保部门依法要向申通快递调查情况时,申通快递拒绝提供所有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导致无法认定申通快递是否为所有职工缴纳了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审核未通过,作为支付中心我们只能暂不支付原告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当庭判决,市社保基金中心审核用人单位是否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小陆的诉讼请求。 在快递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小陆的遭遇并非个例。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快件量将突破200亿件,全国至少有150万“快递小哥”,江苏快递从业者至少有12万人,而且还在不断增加。与此同时,近几年快递员诉讼呈明显增长趋势。南京市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自今年初至11月,全市审理的“快递小哥”诉讼已有20余件,其中快递圆通、申通、天天等主流快递均当过被告,讨薪、鉴定工伤、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补偿金,成为快递员的主要诉请内容。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名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介绍,2013年之前,法院几乎很少见到快递员的身影,现在快递员成了来法院打官司的“新面孔”。 江苏省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叶认为,快递员诉讼案件的增多,除了受快递员群体的增大,快递小哥维权意识增强等因素影响,还与快递行业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的用工方式有关。劳动合同和保险是认定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因素,不少快递员讨薪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都缺乏直接证据。“双方一旦产生纠纷,快递小哥可能就会‘有理说不清’。” 方玉强告诉记者,就他了解,在镇江快递员通过社保途径获得工伤赔偿的例子很少。他还透露,该案已经引起相关执法部门的注意,稽查大队不久前曾上门调查镇江申通快递的职工社保缴纳情况,但同样遭到申通快递的拒绝,“这至少说明快递公司并没有给全体员工缴纳社保”。下一步,执法部门将要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一个新兴行业要走好走稳,起步时要小心呵护,更需制度引导其规范运行。”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浩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快递行业用工不规范的现状,除了呼吁快递企业自觉守法,更需要相关执法部门主动作为,出台相关法规制度划定快递行业员工的劳动时长、工作强度等“硬杠杠”,为快递员缴纳社保,提供法定的社会保障,对违法违规的企业予以严惩。 本报记者 顾敏 朱秀霞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