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加大对流动人口流入地教育工作支持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的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教育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进城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人口素质,近日,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大对流动人口流入地教育工作支持的意见》。
一是认真落实流动人口流入地政府责任。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学前教育以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意见》要求各地政府将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教育工作需要增加的土地、编制、经费等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统筹考虑,特事特办,优先解决,确保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二是积极制定扩展中小学用地政策。《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对中小学(含幼儿园)用地计划的保障力度,鼓励盘活利用学校存量建设用地满足中小学校用地需求。外来务工人员流入较多地区,要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新增入学需求,适时调整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规划并及时足额落实所需土地指标。
三是妥善解决教师资源紧缺问题。《意见》要求各地政府重视解决因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增加而出现的教师资源紧缺问题。建立完善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对非义务教育阶段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聘部分编外聘用人员的方式,解决教师紧缺问题,编外聘用人员工资收入待遇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是切实加大财政经费保障力度。《意见》明确,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中央、省和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城乡义务教育经费,除中央财政承担经费之外,省级财政承担所有义务教育学生(包括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下同)省定课程免费教科书和作业本经费,并与市县财政分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的生活补助经费,按省定基准定额分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统筹中央以奖代补资金下达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奖补资金。省财政通过“市县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综合奖补”资金,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教育工作成效纳入重点考核范围,加大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教育工作投入大、成效好的地区的奖补力度。《意见》要求各地政府把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教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列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足额拨付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财政教育经费,确保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与当地原住人口子女同样享受到国家和省定的各种教育免费及资助政策。
五是大力扶持民工子弟学校。《意见》明确,各地政府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确保质量的民办民工子弟学校接受教育。《意见》要求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规范民工子弟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水平,实现民工子弟学校与公办学校同一标准、同步发展。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师在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评优评奖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对待。教育行政部门可从公办学校选派骨干教师到民工子弟学校参与管理和任教,帮助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