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出台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为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升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苏州市人民政府于8月4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组织形式和队伍建设、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意见》明确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要求在2016年10月31日前,市、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全面完成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法律顾问聘任工作。2016年年底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形成多种形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式,实现法律顾问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法律顾问服务向村委会、居委会延伸。
《意见》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形式和队伍建设提出了要求。一是调整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实行法律顾问工作的全面统一管理。二是成立了新的法律顾问机构,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负责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政府的民商事经济活动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三是完善法律顾问聘任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律师协助法制机构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四是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主体力量建设,调整、充实法制机构人员力量,政府法制机构、重点执法部门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全职或者兼职法律顾问助理,协助法制机构处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要将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范围,并要求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工作流程、人员日常使用和考核办法、重大法律事务备案和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工作报告、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