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加大力度扶持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

19.01.2016  01:02

      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1月14日,扬州市下发《公益性社会组织扶持奖励暂行办法》,择优对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进行资金扶持与奖励。

      《暂行办法》要求,申请扶持资金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在助残、养老、帮困、救灾救济、妇女儿童、青少年事务等方面工作实绩突出,内部管理规范,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扶持资金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奖励资金主要奖励在省级以上获有关部门嘉奖的社会组织,申请奖励资金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并获得省级以上的有关部门的嘉奖。          扶持奖励资金用于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和业务开展,不得用于与公益活动无关的方面,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该市民政局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必要时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扶持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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