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明确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 公立医院按进价销售药品

14.01.2016  13:12

   中国江苏网1月14日讯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宿迁市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统一要求,明确我市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其中公立医院销售的药品一律按进价销售,民营医疗机构必须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的加价原则调整加价率,调价周期不得低于一年。

  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时,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含按照中药饮片管理的精致小包装、颗粒等)以含税出厂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3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每千克含税出厂价格500元及以上的中药饮片,加价额不得超过175元;公立医疗机构调剂购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制剂的,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

  民营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药品加价率以药品零售包装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的加价原则由医院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调整后药品价格。医疗机构制定或调整加价率前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并将公示时间一并书面告知后执行,加价率调整周期上不得少于12个月。

  物价部门将加强行政指导,引导医疗机构合理制定药品加价率,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政策,并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工作。(物宣)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