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办案,讲强化监管就只是一种空气振动

29.03.2017  00:34

  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底线,巩固和发展了稳定好转的势头。但是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销售中掺假、冒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现象严重,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违法使用禁限药等问题突出,一些企业和商家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如用鸭肉冒充牛肉、羊肉,在水产品养殖、运输或销售过程中违法添加药物,擅自改变食品、药品生产工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等。这些违法行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必须严厉打击。3月7日马云在微博上致信两会代表委员,呼吁“要像治理酒驾那样治理假货”,引起广泛关注。

  “”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科学规律,而“不够严”则是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存在的制约因素。除了监管体制机制问题、标准缺失滞后以及监管措施不到位之外,突出表现在处罚还不够严厉。行政违法案件大多只处罚到企业,很少处罚到个人,甚至还出现以罚代刑、有案不办的现象。另外,诸如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掺假使假行为没有直接入刑,也削弱了打击违法犯罪的震慑效果。2016年,全国食品药品系统查办案件29.3万件,罚款23.9亿元,没收违法所得2.4亿元,没收违法所得增加16%,罚款增加47%,但案件数量却比上年减少了17%。当前基层查办案件过分依赖监督抽检结果,而通过日常监管检查发现线索办理案件却不多。据某市统计数据显示,全年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498起,其中投诉举报查办219起,占43.9%;抽验不合格处罚128 起,占25.7%;通过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处罚68起,占13.6%。投诉举报与抽验查办案件数占近三分之二,而通过日常监管查办案件仅占一成左右,被动式执法成为办案主业态。日常监管检查发现不了问题、办不了案件,易产生“破窗效应”,谈何监管权威性?不可否认,检测是加强监管的重要手段,但不主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并查办案件,讲强化监管就只是一种空气振动。实践中,因发生重大违法案件要倒追监管责任,而人为地将监管与执法对立起来,存在着将监管发现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事实上,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前者是基础,后者是手段,共同统一于食品药品安全目的。通过监管发现问题并立案查处,是最能体现监管成效的表现形式。

  对于食品药品安全,在正视差距和问题的同时,我们也要有信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四个最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坚持源头控制、产管并重、重典治乱”的要求。严字当头、重典治乱,已成为当前食品药品监管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强化违法案件大稽查”,强调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原则上,工业化生产企业的违法案件由省局直接查办,或由省局指定市局查办,其他案件原则上由市县查办。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确保案件质量前提下,更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质量与数量并举。通过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

  方向已明,目标已定,关键在落实。强化监管执法,在实践中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加强案源线索收集。通过飞行检查、有因核查、抽检抽验、信访举报等发现案件线索,同时要提高案件“经营”意识,多办大案要案。二要加强监管与稽查执法的无缝衔接。在日常检查检验中,发现故意掺假、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不履行进货检验责任的,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查明直接责任人。探索监管稽查综合执法机制,减少执法办案中间环节,快速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第一时间通知、移交并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三要加强行政处罚主体适格研究。明确企业法人是企业法律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质量负责人或其他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人是直接责任人,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追究处罚到自然人。四要加强信用联合惩诫力度。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律从重处罚,行政处罚文书一律向社会公开,违法行为一律记入诚信档案,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格局。五要加强行刑衔接。进一步完善案件查办情况统计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与公、检、法通报正在调查、侦查、审理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公布统计数据、加强考核,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合力,共同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作者:江礼清,系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