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信用办印发进一步提高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质量的实施办法

04.11.2014  20:03

  10月24日,省信用办印发了《进一步提高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质量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提升省级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水平,不断提高信息归集质量和效率,促进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

  《办法》明确了提高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质量的总体要求。主要从数据报送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等四个方面,考量省级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报送质量。

  《办法》提出根据实际情况对归集信息目录进行定期更新,依照信用关联因素、归集轻重缓急、难易程度、应用需求等情况,对归集数据项分为核心、辅助和一般三类。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数据退回相关部门和单位修正后重新报送。

  《办法》提出建立省级部门信用数据管理员和数据审核员制度以及管理员和审核员的联络机制;成立省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督查小组督查信息报送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数据采集、质量控制和数据报送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管理员和审核员培训,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和工作交流会。

  《办法》还要求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升网络对接和数据传输技术水平,进一步优化数据交换方式,建立信息质量控制系统;建立归集数据质量的定期通报机制,加强数据报送质量的监测分析,按制度通报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