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意见
近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意见》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建立覆盖辖区内所有镇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并在经费、装备等方面给予保障。
《意见》规定,各地要定期组织农村集体聚餐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举办者不得雇用无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的人员承办集体聚餐活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从业人员档案,对人员的体检、培训、农村集体聚餐事故发生情况等向社会进行公示。
《意见》要求,各地要实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与备案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报告义务,按照制度要求在举办前主动报告备案。镇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发放相关食品安全宣传资料,督促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乡镇政府食安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关部门人员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现场指导,督促指导举办者、承办者严把基本卫生条件关、原辅材料采购使用关、加工过程规范操作关等。
《意见》中还对部门分工、应急处置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并鼓励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求各地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农村群众、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
(省局食品餐饮监管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