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检察力推公安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办案模式

28.05.2017  09:41

  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体系,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办案模式运行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时询问取证的操作规范,努力从侦查环节的源头上实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和确保侦查取证质量的双重目标。

  一是建立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专用场所。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院经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在公安机关各警署专门设立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未成年被害人取证专用场所。场所内装潢模拟家居环境,配有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专用询问场所应确保安全舒适,便于接受询问的未成年被害人能够相对轻松地陈述被侵害过程,便于陪同询问的心理咨询师观看整个询问过程,视情提供心理疏导等帮助。

  二是明确“避免二次伤害”的询问原则。明确公安机关在各警署设立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组,实行专业化办理。侦查人员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坚持“避免二次伤害”原则,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在征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可对询问过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避免再次询问。

  三是规范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的细节要求。侦查人员在未成年被害人进入“一站式”取证专用场所接受询问之前,应事先了解被害人的处境和家庭状况,制定询问方案。心理咨询师到场的,在监控室内观察未成年被害人的情绪反应,必要时可建议侦查人员调整询问方式、可通知侦查人员暂停询问。需要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等生物样本的,应在询问后一次完成。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案件时,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询问未成年被害人。

  四是明确了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的其他事项。《意见》和《细则》除了对公安机关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模式作出规定外,还就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综合救助、身体康复、信息保护等工作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还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开展诉讼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申丽萍 王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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